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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2018-07-03 09:03

  [2019]陕丰律意字第3967号


  致: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等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要约收购以及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收购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帅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对于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本所依赖收购人的相关陈述及境外专业机构的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五)本所律师审查了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核查时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收购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始书面材料完全一致;原始书面材料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对于那些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要约收购的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要约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要约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的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关联方”应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十章规定的“关联人”之含义。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


  第三部分 正文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截至本意见签署之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收购人自设立之日起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曲江文化。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曲江控股持有曲江文化100%股权,为收购人控股股东,曲江新区管委会为收购人实际控制人。


  (1)曲江控股基本情况


  ■


  (2)曲江新区管委会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曲江新区管委会为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其前身是1995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2003年7月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属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局级建制。


  2、收购人股权结构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截止本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3、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4、收购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截止本意见书签署之日,除收购人曲江文化外,收购人控股股东曲江控股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5、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验,截止本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曲江新区管委会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三)收购人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止《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截止本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标的金额占比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曲江文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意见书签署之日,上述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的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


  [注]: 收购人曲江文化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曲江旅游投资持有曲江文旅53.16%股份。


  除曲江文旅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曲江新区管委会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的情况如下:


  ■


  [注]:除间接持有华仁药业20%股份外,曲江新区管委会下属企业西安曲江天授大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华仁药业6.6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西安曲江天授大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拥有华仁药业股份表决权为26.66%。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形。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止《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形。


  (八)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要约收购目的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为: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对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收购人可以为上市公司发展利用自身在文化、旅游及教育板块的相关资源帮助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状况,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同时也有利于收购人丰富产业布局,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曲江文化通过本次交易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同时,上述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收购人还将获得出让方浩明投资所持上市公司100,579,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6%)的委托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上市公司42.86%的表决权,从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人人乐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批准程序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截止《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相关各方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如下:


  1、2019年7月17日,曲江文化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要约收购方案及相关事宜。


  2、2019年7月23日,曲江文化与浩明投资就上市公司20%股份转让及22.8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事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3、2019年7月25日,曲江控股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要约收购方案及相关事宜。


  4、2019年8月27日,本次交易及本次要约收购相关事宜经曲江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


  5、2019年9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决定对本次收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经核查,以上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收购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要约收购已经获得收购人内部决策机关及国资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机构的批准。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止《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合适时机基于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而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曲江文化未来12个月内拟进行相关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和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要约收购的基本方案如下:


  (一)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1、被收购公司名称: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收购公司股票名称:*ST人乐


  3、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002336.SZ


  4、收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5、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人人乐除浩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以外的其他全部已上市无限售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


  (二)要约收购价格计算基础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和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5.33元/股。若人人乐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至要约收购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收购人在本次要约收购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人人乐股票的情形。


  2、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为5.27元/股。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与受让浩明投资所持上市公司20%股权的转让价格保持一致,即5.33元/股。收购人以5.33元/股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符合要约定价的法定要求。


  综上,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基于要约价格为每股5.33元,收购数量为135,920,900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72,445.84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收购人已将14,489.17万元现金(相当于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最高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符合《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规定。


  2、收购人书面承诺,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曲江文化自有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四)要约收购期限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要约收购期限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五)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曲江文化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应为上市公司除本次交易中拟受让股份以外的其他全部已上市无限售流通股。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浩明投资仍持有上市公司100,579,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6%),浩明投资一致行动人何金明持有上市公司89,1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25%)、人人乐咨询持有上市公司26,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就此,浩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何金明、人人乐咨询已出具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接受曲江文化本次要约收购,除履行已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之外,不向曲江文化出售其所直接持有的人人乐股份。


  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为上市公司除浩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股份以外的其他全部已上市无限售流通股。


  (六)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为:


  1、收购编码为:990065


  2、申报价格为:5.33元/股。


  3、申报数量限制


  上市公司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出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申请预受要约


  上市公司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收购要约代码、证券代码、证券账户、申报数量、合同序号、业务类别。要约期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5、预受要约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7、收购要约变更


  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收购要约发生变更,股东已申报的预受要约不再有效,登记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上市公司股东如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须重新申报。


  8、竞争性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9、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10、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11、要约收购的资金划转


  要约收购期满次一交易日,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回申请表》,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2、要约收购的股份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和法律部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在完成对预受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收购人将凭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13、收购结果公告


  收购人将在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当日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次日就收购情况作出公告。


  (七)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为:


  1、撤回预受要约


  股东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收购要约代码、证券代码、证券账户、申报数量、合同序号、业务类别。要约期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股东在申报当日收市前未撤销预受申报的,其预受申报在当日收市后生效。


  2、要约收购期限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股东仍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3、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登记结算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登记结算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4、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5、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6、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八)受收购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接受要约的股东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售、撤回等事宜。


  (九)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人人乐上市地位为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要约收购方案符合《收购管理办法》、《17号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则。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


  (一)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相关承诺和说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全部来自收购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次收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资金来源不存在来自于人人乐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的承诺,收购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二)收购人声明


  收购人已就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声明:


  (1)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其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2)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3)本公司用于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资金均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本公司已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两个交易日内将14,489.17万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作为收购保证金。本公司已就履行本次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相应必要安排。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本公司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五、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以资产购买或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重组的计划。


  如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筹划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以资产购买或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重组计划,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提出修订公司章程条款的计划。如果未来上市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收购人将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本次收购后单方面提出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以后若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不存在于本次要约收购后将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后续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将保持独立,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为了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出具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诺合法、有效,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如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收购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相关承诺和说明,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收购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与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重叠的情形;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本公司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公司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及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2017年以来,收购人与人人乐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详见《要约收购报告书》“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之“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如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为了规范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


  2、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确保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公司关联方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有利于规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并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


  根据人人乐于2019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重大仲裁进展公告》,2014年1月26日,曲江文化下属子公司曲江旅游投资与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西安人人乐签署了《房产买卖协议书》,且一并签署了《补充协议(一)》、《备忘录》等文件,根据上述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书》、《补充协议(一)》及《备忘录》的约定,西安人人乐购买曲江旅游投资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南侧紫薇?永和坊项目 1 号楼 1 单元 1 层 10101 号、2层 10201 号、3 层 10301 号房屋(下称:标的房产)。双方约定,曲江旅游投资将标的房产整体出售给西安人人乐,该标的房产建筑面积为 22070.59 平方米,其中地上一层面积 6097.51 平方米、地上二层 7953.34 平方米、地上三层 8019.74 平方米,双方约定的房产单价为 12500 元/平方米,标的房产的总价为人民币 275,882,375 元,协议签署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至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房产交付条款的约定,曲江旅游投资应当于 2014 年 3 月 1 日前将标的房产按照协议附件二所要求的标准交付给西安人人乐,如果符合双方所约定的具体交付条件,双方即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房产交付确认书签署之日为房产正式交付之日。鉴于西安人人乐购买房产后的用途为开设大型综合性购物广场,因此双方在签署购房协议的同时,签署了《补充协议(一)》和《备忘录》,约定了西安人人乐购买房产后能更好开展经营的一些附属条件,这些附属条件主要包括对标的房产负一层的交付、地面广场的交付标准,以及对地面广场下挖停车场等事宜。双方上述文件签署之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西安人人乐认为曲江旅游投资未能按照双方所约定的时间及交付条件完成房产交付,《补充协议(一)》和《备忘录》中所约定的房产交付内容无法全部满足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西安人人乐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请仲裁:1、请求裁决确认双方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及相关附属协议、文件资料予以全部解除;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因《房产买卖协议书》支付的购房款项人民币 275,882,375 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 275,882,375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期限从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退款完毕之日止);4、本案仲裁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受理该案件(案件编号为 SZDH20180164)。


  曲江旅游投资收到案件后,向仲裁委申请延长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仲裁委同意其延期请求,延期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该案于2019 年 4 月 12 日开庭审理,庭后曲江旅游投资又提起反请求:要求西安人人乐支付其律师费、仲裁员差旅费等各项因本案支出的费用共计 4,175,411.42 元。


  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于原约定的合同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情况充分沟通交流后,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二)》,《和解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1)双方同意分别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撤回仲裁申请及仲裁反请求申请;2)双方同意在《补充协议(二)》签署后 3 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随后双方分别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


  2019年7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仲裁庭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仲委员会华南分会受理的 SZDH20180164 号房产买卖协议书争议案,案件程序终止。


  (2)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1,000,000 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上述费用与申请人全额预缴的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2,206,037 元相冲抵后,余额人民币1,206,037 元将由仲裁委员会退回申请人。


  (3)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30,00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费用与被申请人全额预缴的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68,716 元相冲抵后,余额人民币38,716 元将由仲裁委员会退回被申请人。


  (4)本案被申请人选定的刘亚军仲裁员因办理本案产生的实际费人民币5,94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费用与被申请人预缴的实际费人民币10,000 元相冲抵后,余额人民币 4,060 元将由仲裁委员会退回被申请人。


  本次仲裁案件终结,双方将会根据《和解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尽快完成房产交付及过户手续。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交易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事项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截止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曲江文化未持有人人乐的股份。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曲江文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持有人人乐的股份。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股份相关的其他交易情况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收购人不存在就人人乐股份的转让、质押、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者撤销等方面与他人有其他安排的情形。


  九、《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经核查,《要约收购报告书》包涵“释义”、“收购人介绍”、“要约收购目的”、“要约收购方案”、“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专业机构意见”、“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共十三节,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17号准则》的要求。


  十、参与本次要约收购的专业机构


  (一)财务顾问


  光大证券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0019382F),光大证券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外,光大证券与收购人、上市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法律顾问


  本所接受委托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法律顾问,本所持有陕西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10000552180513W),具备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的资格。经办律师均持有《律师执业证》,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除为收购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外,本所与收购人、上市公司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一、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认为: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的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与收购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述之关联关系。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负 责 人:【窦醒亚】


  经办律师:【王胜兵】 【贾丽倩】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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