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店豪掷百万购买黄金的
不只是富豪
也可能是犯罪分子
他们前脚斥巨资购买黄金
后脚就出手变现
利用高流动性的黄金市场
将违法所得的“黑钱”转为“白钱”
4月12日,咸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
这样一起利用黄金洗钱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成和廖某山(另案处理)为了牟利,明知林某年(另案处理)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的上游"跑分"(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搭建平台使用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途径将赃款分流洗白的犯罪行为)洗钱,仍为林某年开车接送“卡农”(利用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的人员)和验卡。操作熟练后,便组织洗钱“跑分”车队,召集被告人廖某猛等人为从事电诈犯罪活动的上游团伙通过买黄金套现等方式转移涉诈资金。
被告人廖某成负责通过中介介绍“卡农”,在“跑分”群内发送“卡农”信息并监督群内进出账及“跑分”活动的正常运转;廖某山负责操作进出账、安排“卡农”取现,并将车队购买所得的黄金和取现的资金交给林某年;被告人廖某猛负责开车接送廖某成和廖某山。
被告人廖某成参与“跑分”洗钱转移的不明资金共计316万余元,其中确定被害人的涉诈资金为138.5万余元,获利7000元;被告人廖某猛参与跑分洗钱转移的涉诈资金为96.8万余元,获利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成和廖某猛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成和廖某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围绕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质证、辩论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
来源: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贝贝
责编:李林杰
审核: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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