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上线“政风行风热线”就“3?15”消费维权工作与广大听众、观众和网友们进行“面对面”交流。2023年,该局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232件、举报案件91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1万余元,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严肃查处了各类行政违法案件1167件,罚没款668万元,为全县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节目现场公布了“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和“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消费者投诉称2022年在阜南县某电玩店充值200元,剩余金额未消费,但是该店铺已关门停业,联系不到商家,希望工作人员帮助退款。阜南县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综合业务系统无法与经营者本人取得联系。经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已无经营迹象,店铺门口张贴转租公告。后经工作人员多方打听,与经营者母亲取得联系,其表示自己孩子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拒绝退款,后经工作人员耐心普法,告知其拒绝退款引发的不利后果,最终,经营者本人了解情况后给投诉人办理了退款,投诉人对工作人员工作表示满意。
纠纷案消费者周某2023年11月投诉,其于2023年11月在阜南县三塔中路某美容院做面部按摩及腹部按摩预交费用共计36000元。周某体验后,认为效果不佳,停止接受服务,要求退还剩余费用遭拒。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投诉人周某共计购买4盒产品用于面部按摩及腹部按摩,已经使用2盒。阜南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退还未拆封两盒产品的购货款16000元。
消费者王先生2023年10月在阜南县段郢乡某服装店购买3件衣服,共花费650元。由于尺寸不合适,要求退货退款,且衣服吊牌上标注“三天内可退”,遭商家拒绝。经段郢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服装由于有所损毁,影响二次销售,无法退货。经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商家对部分服装进行退货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2023年08月消费者周某电话投诉反映在阜南县黄岗镇某店购买的电瓶车共有五块电池,但是商家工作人员只给接了4根线,导致电池鼓包损坏,消费者要求更换原车电池,商家拒绝。阜南县黄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商家同意换电池,消费者表示满意。
2023年9月消费者张某电话投诉其在于集某卫生院购买的白云山复方板蓝根颗粒,售卖价格29元一包,消费者购买两包支付58元,医保报销之后实际付款32元,投诉商家未明码标价。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院药品价格已公示,但是存在收费时反向抹零现象,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多收钱款已退还给当事人并取得投诉人谅解。
消费者孙女士投诉称其于2020年8月与阜南县某教育咨询机构签订“包过班”培训协议,付费17500元,协议约定:笔试不过扣3800元,面试不过扣6800元,或者继续学习。孙女士后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但是直到2023年一直未通过入编考试,要求退还费用13700元。经查,孙女士因未能通过笔试,进入不了面试环节。该公司现已注销不再提供服务,转至其他培训机构让孙女士继续接受培训,孙女士称该公司不应隐瞒将其转走的情况。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该公司退还孙女士9000元。
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2023年11月某日通过飞猪平台在阜南县某酒店订购住宿房间,花费161元,因李某属未成年人,该酒店不允许其入住,飞猪平台帮助办理了退款手续,但是预订款一直未退还到账,联系商家电话无人接听,要求协调退款问题。经查,投诉人反映属实,经过执法人员调解,现已经退费。
2023年4月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办接刘女士投诉称其在某月子会所接受护理服务期间,因小孩生病不想再接受产后康复,要求退还相应费用被拒。经调查,刘女士在该会所接受月子护理和产后康复服务,刘女士因小孩生病不愿再与月子会所继续合作。因刘女士与月子会所签订有相关合同,该会所也进行了护理服务,综合双方各自的情况,经过工作人员组织多次调解,该月子会所退还刘女士5000元。
2023年3月消费者刘某在阜南县某店预定婚纱摄影一套,并缴纳部分定金,后因其他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拍摄,要求该店退还定金,该店拒绝退还。依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且该店收取定金后未提供相应服务,未产生其他服务成本。经过工作人员调解,该店收取合同总额20%定金,剩余4500元退还给刘某。
消费者张女士在阜南县某金店购买黄金手镯一副,价格12660元,支付货款后,张女士要求现场称重,该金店销售人员称该件首饰为一口价商品,不给称重,发票也未标注首饰重量,张女士回去自己称重感觉克重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要求退货退款。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规格等情况。经过调解,该金店为投诉人按照支付金额折算成克重换购其他款式黄金首饰。
2023年7月阜南县火车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接电话举报称,位于阜南县火车站旁边有一家治疗性病店铺存在违法经营问题。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经营人孙某存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虚假宣传治疗效果、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孙某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法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给予孙某57503.42元的罚款。
2023年5月消费者刘某称在阜南县王某家电门市部购买的合资品牌中央空调,合同价格54174元,使用过程中发现空调不制冷。联系售后上门检测告知空调并非该品牌中央空调。后委托该品牌空调(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过技术人员现场拆解发现,产品存在多处与原机不符,机器均非原厂产品。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执法人员依法对阜南县柴集镇某卫生室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出诊箱内消炎止痢灵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出给予该卫生室:1、没收劣药;2、罚款10000.00元。
2023年4月3日阜南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举报某口腔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网站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办理有广告审查文件,但未在其美团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其行为构成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违法行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阜南县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卫生院正在使用的超声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已超过使用期限7个月。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1、没收超使用期限设备;2、罚款58800元。
2023年04月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抽检计划,依法对王家坝镇某酒楼操作间内食用油抽样检验。经检验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行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罚款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8日举报人反映在网购平台购买的“某宝茶”收到货后,发现网站网页宣称产品为有机食品,产品包装未标注有机食品认证标识。执法人员对网店核查发现该商品为新村镇某日用品店通过网店进行销售,当事人在网店销售“某宝茶”时宣称为有机食品,实际商品未通过有机认证。当事人在网站网页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2023年11月17日阜南县许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设有厨房,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9月1日开始为学生提供晚餐,按学期收取每人餐饮费30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9日阜南县黄岗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抽检计划对阜南县黄岗镇某超市经营的“水洗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99.8元;2、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3日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阜南县地城镇李某燃气经营点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其销售的液化气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李某经营的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为65.3348%,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要求,检验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液化气”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3、处27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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