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金价飙升,那私下买卖金银,是不是可行呢?现实生活中,还真有人想着借金银买卖去赚钱!
这不,有人打着“买200克黄金赠送100克黄金”的旗号招揽生意,真的有顾客上当了,还起诉到了济南法院。
马某与牛某是朋友关系,牛某以自己能买到便宜黄金为由,积极向马某推荐某公司的黄金买卖活动,该公司宣传经营黄金投资项目,买1克送0.5克。牛某告知朋友购买200克黄金,可以赠送100克黄金,并跟马某说要交纳6万元的保证本金。
2021年6月,牛某带领马某到某公司,马某向牛某支付现金6万元,同日牛某向马某出具收到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马某黄金款6万元保证本金,利润同分享”。之后,牛某既没有给付所购买的黄金,也没有返还购买黄金款。马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牛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牛某之间的代购协议及要求牛某返还6万元。
济南商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牛某接受原告马某的委托由其去某公司购买黄金,虽未明确购买的数量、价格、纯度等,但并不影响委托合同关系的形成,而且被告出具收条的行为可以证实其接受委托购买黄金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本案中,原告马某委托被告牛某购买黄金的事项违反上述规定,委托合同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牛某返还马某代购买黄金款6万元。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这个法规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金银是贵重金属,属于我国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物品。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私相买卖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时值“3·15消费者权益日”,商河法院提示,买卖商品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私相买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商品。
记者:陈彤彤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 通讯员:张雯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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