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近日,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男子高某因在金店抢夺首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高某交代,因家庭生活困难,他便萌生了抢金店的想法,并去崇州市的多处金店踩点。踩点过程中,他想到逃跑时可能会与店员发生冲突,如果店员年龄过大,可能会在冲突中导致店员受伤过重,因此特意避开了店员年龄过大的店铺。
去年10月8日早上,天气阴郁,高某认为这是作案的好时机。上午11时许,他戴着口罩和帽子进入崇州市中心广场附近的一家金店,佯装购买金饰,让年轻女店员取出一条标价最贵的男士黄金项链给他试戴。
高某手拿项链,趁店员不备,转身就向店外跑,女店员反应迅速,立刻追出去,在另一名女店员的帮助下,二人当即将高某控制住并夺回了项链。随后高某被巡逻的民警抓获。经鉴定,高某抢夺的金项链价值20943元。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注意时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物所有权,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抢夺罪(未遂),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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