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密好友交往原本毫不设防,
哪曾想在金钱诱惑下,
昔日闺蜜竟将“黑手”伸向自家,
一起来看看现实版“塑料姐妹情”。

被告人凌某和被害人陈女士(化名)是相识多年的好友,出于信任,陈女士曾向凌某展示其购买的黄金首饰图片,并透露其将首饰存放于家中。
2024年4月某日,被告人凌某驾驶陈女士的车辆,将其送往朋友门面喝酒。见陈女士的家门钥匙与车钥匙挂在一起,凌某想到陈女士家中存放有贵重首饰,便产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想法。
将陈女士送达后,被告人凌某驾车来到被害人陈女士位于合山市某小区的家中,利用陈女士遗忘在车上的家门钥匙打开房门,将卧室内的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窃走。

后被告人凌某将上述黄金首饰以27308元销赃,销赃所得均用于个人花销。经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为30609元。
陈女士发现家中首饰失窃,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凌某家属代为赔偿陈女士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凌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投机取巧、损人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心存侥幸“伸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保管好财物,尤其是贵重物品,以免给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 合山法院
shicai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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