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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升:正德刻本公案小说《包待制》残叶考

2018-07-03 09:03 1624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百家公案》为明代最早的公案小说①,其存世最早版本为日本蓬左文库藏万历二十二年(1594)书林朱仁斋与畊堂刻本。日前,笔者在一部古籍的封面衬纸中发现了明正德时期(1506-1521)刊刻的公案小说《包待制》残本两叶。它比《百家公案》早了七十多年,这段时间正是明代小说创作、出版由隐到显并迅猛发展的时期,也是明代出版业飞速发展的阶段。通过与《百家公案》的比对可知,它很可能是后者的祖本,对梳理包公故事及明代公案小说的源流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明代似乎尚未见到正德以前的白话小说刻本,即使嘉靖时期刻本亦极罕见。因此,正德刻本《包待制》在版本上具有特别价值。


  一


  图1 《包待制》卷上第七叶


  图2 《包待制》卷上第八叶


  《包待制》残叶包括五个残片,可以拼成两叶(见图1、图2)。明代人将其当作废纸使用,撕成小片粘在正德刻本《文献通考》的封面之中,以达到垫厚、加固封面的作用。因年久封面裂开,故残片得见天日。通过将残片拼合,可以大体复原这个本子的两叶内容。其基本情况为:版心题名作“制”字。根据书中称包公为“待制”的情况,很可能题名中有“包待制”,因此为行文方便,暂拟其题名作《包待制》。版心卷次题作“上”字,故当为上下两卷或上中下三卷。所存二叶为卷上第七叶(末缺半行)、第八叶(前半叶缺上半、后半叶缺四个半行)。版框高16.8厘米,广11.8厘米。粗黑口,双顺黑鱼尾,四周双边。半叶十一行,行十九字。黄色竹纸。有图两幅,占据第八叶前半叶,上、下各一幅。上幅残缺大半。其刊刻年代当在正德末年。刊刻者当为建阳书坊,很可能为刘氏慎独斋或安正堂。理由如下:


  图3 《文献通考》卷五八末牌记


  图4 《文献通考》卷三四八末牌记


  图5 《文献通考》修版牌记


  1. 发现《包待制》残片的《文献通考》为天一阁所藏,此书牌记有“皇明正德丙子慎独斋刊”(见图3)、“皇明正德己卯岁眘独斋刊”(见图4),丙子为正德十一年,己卯为十四年;其修版牌记为:“正德十六年十一月内蒙建宁府知府张、邵武府同知邹同校正过,计改差讹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一字。书户刘洪改刊。”(见图5)可知是明正德十一年至十四年刘洪慎独斋刻正德十六年重修本②。该书装帧方式为包背装,是当时的原装。加厚封面所使用的应该是当时随手可得的废纸,其刊刻年代应该在正德十六年稍前不远,当为正德末年(正德共十六年)。


  图6 《四书通旨》牌记


  2. 《文献通考》现存的封面衬纸中,除了《包待制》外,还有一部科举讲章《重刊京本详增说意四书通旨》。此书的牌记幸运地保存下来,题作“皇明龙集庚辰安正堂重新刊”(见图6),庚辰为正德十五年。正德十六年修版刷印的书,用正德十五年刊印本的废纸做封面衬纸,时间相近而略早,完全符合上文对封面用纸刊刻时间的判断。安正堂也是建阳著名书坊,主人亦姓刘。与其一起用作封面衬纸的《包待制》,刊印的时间、地点均当相去不远。准确一点说,其刊印时间应该在正德十五年前后一两年内(下限一般应该不晚于十六年)。刊印地点应该就在建阳。刊印者为建阳书坊,很可能就是刘洪慎独斋或刘氏安正堂。


  3. 从此书的版刻风格来讲,无论字体、版式或纸张,均为正德、嘉靖间建阳坊刻之典型特征,与《文献通考》、《重刊京本详增说意四书通旨》版刻风格一致。字体方面,三者比较相近,较大程度地延续了明初以来建阳书坊的字体风格,与明代其他地区刻本字体风格差异较大③。版式方面,三者皆为黑口、双顺黑鱼尾、四周双边,也是建阳坊刻的常见特点。纸张方面略有不同,《包待制》与《四书通旨》是黄色竹纸,《文献通考》是较好的白棉纸。这应该与三者不同的地位有关,前两者虽是畅销书,但当时并不受重视,故被用作衬纸。后者则不同,是史部的重要典籍,且据上引修版牌记,其刊印有官方背景,故用较好的纸张。而大多的建阳坊刻都用黄色竹纸④。


  二


  《包待制》残叶包括四个故事:《劾儿子》、《待制出为定州守》(下简称《守定州》)、《瓦盆子呌屈》(下简称《瓦盆子》)和《老犬变作夫主》(下简称《老犬》)。《劾儿子》为笔者拟题,后三者为原书所题。《劾儿子》存后半部分83字,前半部分缺。《守定州》完整无缺,共104字。《瓦盆子》存前半部分361字,后半部分缺,并残存小部分图。《老犬》文字无存,仅存图一幅,上题“老犬变作夫主”。四个故事前后相连,除了《守定州》并非公案故事之外,其他三个故事与《百家公案》第八十二回《劾儿子为官之虐》、第八十七回《瓦盆子呌屈之异》、第八十八回《老犬变作夫主之怪》和第八十九回《刘婆子诉论猛虎》等四个公案故事对应,见下表(《包待制》明显的讹字加圆括号,校正之字用方括号。缺字以□代之,较多者注明所缺字数)。


  《包待制》


  《百家公案》


  (以上缺,此为第七叶开始)一千贯。贪财虐民,所合自劾。”天子览奏云:“卿于子既无隐,可谓刚直。今依旧授卿子以官职,令改过自新。”拯又(秦)[奏]:“臣为直谏,子有罪过,父之罪也。


  臣自合贬黜,决不敢复为直谏矣。乞别授他职。”真宗乃敕令为定州太守。


  第八十二回公案 劾儿子为官之虐


  (前略)拯大怒,奏之朝廷:“臣有小儿为天长县知县,任满已回,检点行李物色,除俸钱犹馀一千贯,今贪财虐民,所合自劾。”天子览奏云:“卿于子既无隐,可谓刚直,今依旧授卿子以官职,令其改过自新。”拯又奏:“臣蒙陛下擢为直谏之职,子有罪过,即父之罪也。臣子罢职则幸矣,朝廷岂宜复与之官哉?况臣自合贬谪,臣决不敢为直谏矣。乞别受他职,容臣报过。”上乃允奏,敕令为定州太守。


  拯谢恩,即日辞帝。临任之后,政事条理,民怀其德。后因与朝官不协,遂乃匿其政绩不报。忽日闻谣言朝廷要来提之,拯乃弃了官职,隐居东京修行。且看后来因甚复取用,下回公案便见。


  待制出为定州守。拯离了京城,前去赴任。迤逦行到定州城五里头,忽遇巡检军卒百馀人,前来迎接新知州上任。拯□知之,佯□不采。诸军卒亦不识之,喝道:“巡检军人来,你如何不下马?”拯大笑云:“我便是定州知府。”巡检惊骇下马,百拜谢罪。诸行百色闻之,皆来迎接入衙。


  无


  瓦盆子呌屈


  李浩,(杨)[扬]州人。家私巨万,因来定州买卖。去城十馀里,酒醉不能行,就路睡去。至黄昏,有贼人丁千、丁万,因见浩身畔赀财稍富,遂同谋乘醉(打)[扛]去僻处,夺其财物。点检绵袋中,有百两黄金。二人平分之。归家,遂与妯娌密地藏了。二人又云:“此人醉醒,必去定州论诉,不如打杀这汉子便了。”遂杀了李浩,扛抬乃骨入窑门,将火烧化。夜后,取出灰骨来,捣碎,和为泥土,做成瓦盆。


  烧得盆成后,定州有一王老买得这盆子,夜后将盛尿之用。忽一夜,起来小遗,不觉盆子呌屈声云:“我是(杨)[扬]州客人,你如何向我[缺十字](以上为第七叶)


  起灯来,问这盆子:“你若果是冤枉,请分明说来。”盆子遂即荅云:“我是(杨)[扬]州人,姓李名浩。因去定州买卖,醉倒路途,被贼人丁千、丁万夺了黄金百两,并了性命。烧成灰骨,和为泥土,做成这盆子。有此冤枉,望将我去见包知[缺十一字]”


  老遂将这盆子入去[缺十一字]


  老子将得一个瓦盆[缺十一字]


  王老问之。王老具告[缺十一字]


  事。今我将来判府厅前□□告诉。


  拯自近前来问这盆子因依,盆子绝不应荅。拯遂怒。王老谁妾当厅便决十三(按,此句疑有讹误)。王老回家后,怒骂盆子。盆子又应声(以下缺。以上为第八叶)。


  第八十七(原文“七”误作“四”)回公案 瓦盆子呌屈之异


  断云:王老为陈冤枉事,包公判出贼情真。


  从来天理难埋没,洗雪昭然受极刑。


  传说包公为定州守日,有李浩,杨州人,家私巨万,因来定州买卖。去城十馀里,饮酒醉归不能行,就路中睡去。至黄昏,有贼人丁千、丁万,因见浩身畔赀财利害,路上同谋,乘醉扛去僻处,夺其财物。点检搜身中有百两黄金,二人平分之。归家,遂与妯娌家为藏下。二人又相议云:“此人醉醒,不见了财物,何去定州论诉。不如打死这汉子,以绝其根便了。”二人商议已定,即将李浩扛抬尸骨入窑门,将火烧化。夜后,取出灰骨来,捣碎,和为泥土。有诗为证:


  奸谋窃发理难欺,上有天公不可迷。


  陷屈烧成盆器后,伸明竟雪拯侯知。


  传说二贼人烧得瓦盆成后,定州有一王老买得这盆子,夜后将盛尿用之。忽一夜,起来小遗,不觉盆子呌屈声云:“我是扬州客人,你如何向我口中小遗?”王老大惊,遂点起灯来问这盆子:“你若果是冤枉,请分明说来,我与你伸雪。”盆子遂荅云:“我是扬州人,姓李名浩。因去定州买卖,醉倒路途,被贼人丁千、丁万夺了黄金百两,并了性命,烧成灰骨。和为泥土,做成这盆子。有此冤枉,望将我去见包太守,我自在厅前供复此事,久后得报。”王听罢愕然。过了一夜,次日王老遂将这盆子入去府衙首告。祗候人通报:“门外有个老子,将得一个瓦盆儿来告状。”拯闻说,甚怪之,遂即唤王老入厅上问其备细。王老将夜来瓦盆所言诉说一遍。拯随唤手下,将瓦盆抬进阶下问之,瓦盆全不荅应。拯怒云:“汝这老子,将此事诬惑官府。”责令而去。王老被责,将瓦盆带回家下,怨恨之而已。夜来瓦盆又叫呌云(下略)。


  老犬变作夫主(正文缺,存题目及图一幅,图中有犬和虎)


  第八十八回公案 老犬变作夫主之怪


  第八十九回公案 刘婆子诉论猛虎(正文略)


  根据上表所列,结合《百家公案》,我们分析一下《包待制》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和《百家公案》类似,《包待制》应该也是一部主要讲述包公断案故事的绣像小说。这里的几则故事全是关于包公的。而且除了出为定州守一则,其馀都是公案故事,皆可与《百家公案》中的故事对应。版心书名简称作“制”字,结合书中称包公为“待制”来看,书名里很可能有“包待制”。这种将书名简化为一个字刻于版心的情况,在早期建阳所刻小说中也可以看到。如元前至元三十一年建安书堂刻本《至元新刊全相三分事略》版心书名有题作“三”者⑤,元至治间建安虞氏刻本《新刊全相平话武王伐纣书》版心有题作“武”者⑥,元至治间建安虞氏刻本《新刊全相平话乐毅图齐七国春秋后集》版心有题作“乐”者⑦。


  《包待制》残叶第八叶右半叶有两幅图,上图残缺大半,仅存一只瓦盆。下图完整,并有故事题目。值得注意的是图像与文字的排列方式,右图左文,整个右半叶全部为插图。插图不是每叶都有(第七叶无图)。不同于《百家公案》上图下文,每叶皆有图。《包待制》的图、文排列方式,与明成化刻本说唱词话相同。明成化刻本说唱词话共包含故事十三种,其中关于包公的就有八种,而且也是建阳书坊刻本⑧。因此《包待制》很可能受到了词话的影响。


  其次,《包待制》很可能是《百家公案》的祖本。二者文字极其相近,个别段落一字不异,因袭之迹显然。如《劾儿子》,自“一千贯”至“拯又奏”四十三字,《百家公案》仅于“贪财虐民”前多一“今”字,其馀皆同。再如《瓦盆子》,开头从“李浩扬州人”至“去城十馀里”二十字,一字不异。以下二百多字也多有大段文字相同。显然,《百家公案》之文是从《包待制》继承而来。不过这种继承不一定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中间或许还有环节(详见下文)。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包待制》版本早于《百家公案》七十多年,一般情况下,自然是后者因袭前者。但极个别情况下,翻刻情况较多的小说也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后者是依据一个较前者更古老的版本翻刻的。若是这样,后者的版本虽晚,文本却更早。不过我们通过下文对二者的比对分析可知,确实是《包待制》在前。


  第三,《包待制》将各个包公故事连缀成了长篇,而非各短篇的简单组合。《百家公案》之类的公案小说大多类似短篇小说集,大体上每一回为一个独立的公案故事。像《包待制》中《守定州》这样的故事,单独占一节,与公案并无关系,只是叙述包公生平,连接前后情节,在《百家公案》正文一百回中是没有的。《百家公案》中有用来衔接前后故事的简单句子,如上表中第八十二回末句“且看后来因甚复取用,下回公案便见”,只能起到最简单的衔接作用,其前后情节并无实质联系,与《包待制》不同。


  第四,《包待制》不分回,只是简单分段标目,与《百家公案》不同。《包待制》每一个相对独立的故事分为一段,加一个题目,以阴文大字标出,如“待制出为定州守”、“瓦盆子呌屈”(见图1)。从建阳小说刊刻的历史来看,这种形式是比较古老的。如元建阳刻本《三分事略》中就有这种阴文标目,如“三战吕布”、“曹豹献徐州”、“曹操勘吉平”等⑨,《三国志平话》亦与此相同。《乐毅图齐七国春秋后集》也有这种标目,如“孟子至齐”、“齐兵伐燕”、“孙子诈死”等⑩。元刻本的阴文标目比较随意,各段内容长短不一,标目置于文中,而非另起一段。这在形式上比《包待制》更初始、粗糙。《包待制》各段内容长短也不相同,但已较整齐;而标目已全部另起一段,更为醒目。《百家公案》则明确标明第几回,已发展为独立成段的回目。从元刻本平话,至《包待制》,再到《百家公案》,有一条明显的自然演变轨迹。


  第五,《包待制》开篇和正文中没有插入诗词,也没有使用“话说”这样的起句方式,与《百家公案》不同。从上表可以看出《百家公案》中的诗是直接硬性插入的,几乎没有任何艺术方面的技巧。程毅中先生曾推测《百家公案》祖本“可能还是说公案的话本集”?。但《包待制》显然不像话本集。宋元旧话本包公故事可能并未直接从体裁形式上影响《百家公案》,它只是为后者提供了故事内容。《百家公案》用拟话本方式创作的原因很可能不是受其祖本影响,而是另有来源。或许是当时的风气使然。


  第六,《包待制》与《百家公案》故事情节的次序安排不同。《包待制》情节连续,从贬定州(《劾儿子》),到定州赴任(《守定州》),再到定州判瓦盆子案(《瓦盆子》),环环相扣。而根据《百家公案》,老犬案和猛虎案是一起判的,也是发生在定州。可知《包待制》的故事都是连续的。但在《百家公案》中,瓦盆子、老犬、猛虎三个故事相连(分别为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回),劾儿子故事却远在之前的第八十二回,中间插入了四个完全不相干的故事,打断了情节的连续性,于是不得不在本回最后增入一段去定州后情况的极简单的概括,以免情节显得过于突兀。这应该是《百家公案》为凑足一百回公案而进行加工改造的结果。这种改造比较粗糙。


  第七,《包待制》与《百家公案》同样的故事在文字内容上有少量差异。整体上看,后者对前者进行了一定的润色加工。比如《劾儿子》中,包拯最后之奏,《包待制》仅云自贬,《百家公案》加了一句“臣子罢职则幸矣,朝廷岂宜复与之官哉”,要求将儿子罢职,比较合理。又如《瓦盆子》中,贼人打死李浩之前商量:“此人醉醒,必去定州论诉,不如打杀这汉子便了。”《百家公案》在“此人醉醒”后加“不见了财物”,在“便了”前加“以绝其根”,使其意思更加完整、通顺。在瓦盆喊冤之后,王老问它:“你若果是冤枉,请分明说来。”《百家公案》在最后又加了一句“我与你伸雪”,也较原文更顺一些。不过也偶有相反的情况,贼人在商量杀人之后、烧尸骨之前应该先有杀李浩的行为,《包待制》有“遂杀了李浩”,《百家公案》商量杀人后增补了一句“二人商议已定”,本有润色改进之效,却不料漏掉了杀李浩之句,直接开始烧尸骨,以致出了纰漏。这大约也是改造时出现的失误,不足为奇。


  三


  《包待制》为我们考察包公故事的流传过程和明代公案小说的源流提供了新的材料。关于明代包公故事的流传,学界已经大致梳理出从成化刻本包公说唱词话,到《百家公案》,再到《龙图公案》的发展过程?。《包待制》显然又在说唱词话和《百家公案》之间补上了一环。


  《包待制》中的《瓦盆子》与说唱词话《新编说唱包龙图公案断歪乌盆传》(下简称《乌盆传》)故事结构相近,不过二者并非直接相承关系。《乌盆传》卷末有刻书题记“成化壬辰岁季秋书林永顺堂刊行”,即刻于成化八年(1472),比《包待制》的刊刻早四十馀年。比较《瓦盆子》与《乌盆传》,二者虽故事结构相近,但具体情节差异甚大:


  包公


  被害人


  凶手


  谋害情况


  告状情况


  《乌盆传》


  豪(毫)?州知府


  福州富豪杨百万之子杨宗富去考试


  烧窑贼人耿大、耿二兄弟


  用毛巾绞死,得黄金白银及绫罗绢


  公差潘成从乌盆贩子孙小二处买得歪乌盆,助其告状


  《瓦盆子》


  定州知府


  扬州商人李浩去做买卖


  贼人丁千、丁万


  杀死,得黄金百两


  定州王老买得瓦盆,助其告状


  案发地点、涉案人员的姓名、身份等都完全不同,因此《瓦盆子》不大可能直接来自《乌盆传》。不过两者间也有一些联系。一是故事结构相近。这个类型的故事在元杂剧《盆儿鬼》里已经出现,故不能仅据此判定《瓦盆子》受了《乌盆传》的影响。二是凶手情况。《乌盆传》里耿大、耿二为两兄弟,《瓦盆子》中的丁千、丁万虽然没有明说为兄弟,但这种命名方式仍显示出两者之间的某种关联。目前所知瓦盆案凶手为两兄弟的最早文本即《乌盆传》。三是盆子第一次见包公的情节。《瓦盆子》叙王老带盆子第一次见包公,盆子不答话,包公斥退王老,王老回家责骂盆子,以下残缺。据《百家公案》本可知,盆子不说话是因为需要衣服掩盖,但并未说明为什么需要,故颇不易理解,孙楷第先生批评它“没有讲出道理来”?。对比《乌盆传》此处情节,我们才发现问题所在。原来杨宗富死后衣服被剥光,觉得赤身裸体难以见包公,故需要衣服。这个原因不但盆子说得很明确,而且之前被杀时也交待得很清楚?。孙先生撰文时没有看到《乌盆传》?,但他还是敏锐地指出小说的这一破绽。很显然,《瓦盆子》故事的来源中,应该也是有剥光衣服之事的,而在后来的演变中被改掉了。只是改编者比较粗心,留下了破绽。从这一点来看,《瓦盆子》应该与《乌盆传》有一定渊源关系。


  《包待制》为《百家公案》的成书提供了新材料。朱氏与畊堂刻本《百家公案》内封题名作“全补包龙图判百家公案”,点明“全补”,且其第一至三十回前皆冠以“增补”二字,程毅中先生据此推测“它应该有一个未经‘增补’的祖本”?。但杨绪容教授《〈百家公案〉研究》认为“所谓‘未经增补的本子’云云,很可能属子虚乌有”,并云“笔者基本上不认为在《百家公案》成书之前已有一部包公故事集的存在。这是本书讨论《百家公案》成书的前提”?。《包待制》的发现显然支持程先生的观点。既然《百家公案》前三十回明确标为“增补”,题名中又云“全补”,《包待制》的存在又说明在《百家公案》之前确实有包公故事集的编刻,我们应该可以推定《百家公案》编纂的底本应该是一个大致包括其后七十回内容的包公故事集。那么,这个故事集会不会就是《包待制》呢?很可能并不是。首先,《包待制》只有两卷或三卷,从卷数来看只有《百家公案》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强,大概只有二、三十回的分量,即使卷之大小稍有参差,恐怕也很难容纳七十回左右的内容。其次,《包待制》刻于1520年前后,《百家公案》刻于1594年,二者相距达七十馀年,这段时间又恰是小说创作、出版飞速发展的时期,完全有可能出现二者之间过渡的本子。只是这个本子像之前的《包待制》一样,尚未见有传本存世。关于这个本子的情况还可以稍作分析。韩国首尔大学奎章阁所藏万历二十五年(1597)序万卷楼刻本《包公演义》六卷一百回,据研究,与朱氏与畊堂本有很近的亲缘关系,但并非直接出自与畊堂本?。那么,万卷楼本应该有另外的来源。其卷数为六卷,而非与畊堂本的十卷,可能与这个来源有关系。换句话说,万卷楼本的底本或者参考本中,很可能有一个六卷本的包公故事集。这个较早的六卷本,和与畊堂本所依据的大约七十回的本子,可能会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当然,要证实这一点,还需要更多的材料。


  四


  最后谈一下从古籍封面衬纸中发现的有价值的文献。近二、三十年来比较受学界关注的是《水浒传》残叶二叶和《三国演义》残叶一叶,分别于1975年、1989年在上海图书馆所藏古籍封面衬纸中发现?。而早在1933年,郑振铎先生还曾在明本书封面衬纸中发现万历板《西游记》一叶、隆万间福建板《水浒传》一叶?。在1932年山西发现《金瓶梅词话》稍前一些时候,日本图书馆还曾在古书衬纸中发现《金瓶梅词话》八叶?。明代四部最重要的小说都在古籍封面衬纸中发现了其残叶。这说明把小说当作废纸来装裱书籍,对明人来说很平常。同样用作此途的,比较常见的还有科举讲章和公文,这两者甚至更多。这三类文献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它们当时的产量都很大,因为小说、讲章是畅销书,公文是政府日常所用。但这些恰恰今天存世都不太多,这是因为它们的第二个特点,即对大多古代藏书家而言,它们都没有收藏价值。无人收藏,就无法流传下来,自然也就入不了书目,《宝文堂书目》和《百川书志》收录《三国演义》等不过是偶留爪痕。但也正因它们曾大量存在过,所以我们今天总还能见到一些,只是时间越早越少。就明代小说来说,万历以后还比较多,嘉靖以前罕见。至于正德以前的白话小说,甚至连一部也找不出。然而衬纸中发现的残叶给我们带来了希望。上图的《水浒传》、《三国演义》残叶不少学者认为是嘉靖前后的刻本,甚至有学者认为《三国演义》为成化、弘治刻本?。当然目前还不能定论。笔者定《包待制》为正德刻本,自然也需要学界检验。但这至少可以说明古籍中确实还存在着比较早的小说刻本。学界常常对考古发掘中出现的史料倍加关注,而对传世古籍中可能存在的不为学界所知的材料却不够重视。因此笔者希望能通过小文提醒大家,地下考古固然重要,“书籍考古”同样值得期待。


  致谢:本文曾蒙胡胜教授和罗兵博士提出宝贵建议,谨致谢忱。


  注释:


  ①程毅中:《〈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与明代公案小说》,《文学遗产》2001年第1期,第85页。杨绪容:《〈百家公案〉研究·绪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9页。


  ②此即《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史部》第一二五二四号著录之版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112页)。按,此处著录之版本收藏单位中无天一阁,盖因阁藏此本残缺二十八卷,且破损比较严重,故未入目。天一阁藏书中因缺卷等问题未入《中国古籍善本书目》的情况比较常见。此书为范氏天一阁原藏书,在阁中已历四百馀年,著录于《新编天一阁书目》之《天一阁遗存书目》(中华书局,1996年,第94页)。其版本著录作“明正德十四年慎独斋刻本”,不如《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准确。又《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史部》第一二五二三号著录此书之未重修本,收藏单位中有浙江图书馆,实则浙图所藏亦为重修本,或许当年编目时未发现修版牌记,故误作未重修本。


  ③黄永年:《古籍版本学》,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132页。


  ④黄永年:《古籍版本学》,第126、133、143页。黄先生谈得比较概略,说明代中期(正德、嘉靖、隆庆)建本“概用竹纸”,而对建本中的官刻本或书坊承接官府刻书的情况没有给予足够关注。实际上,这类官方的本子不但用纸异于一般建本,字体上也出现了新的特点。


  ⑤《至元新刊全相三分事略》卷下,《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91页。


  ⑥《新刊全相平话武王伐纣书》卷上、中,《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本,第14、28、51页。


  ⑦《新刊全相平话乐毅图齐七国春秋后集》卷上、中,《古本小说集成》影印本,第15、17、38页。


  ⑧贾二强:《明成化本说唱词话刊于北京说献疑》,原载台北《古今论衡》第4期,2000年6月;据《陕西师范大学古代文献研究论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30页。俞子林:《明成化永顺堂刻本说唱词话的发现与研究》,《出版史料》2010年第1期,第29页。


  ⑨《至元新刊全相三分事略》,第33、39、44页。


  ⑩《新刊全相平话乐毅图齐七国春秋后集》,第3、5、13页。


  ?程毅中:《〈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与明代公案小说》,第88页。


  ?张海涛《包公系列词话的发现及其意义》,《中国俗文学七十年——纪念北京大学〈歌谣〉周刊创刊七十周年暨俗文学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122页。前引杨绪容《〈百家公案〉研究》,第2—3页。


  ?豪、毫,皆当为“濠”字同音之误。谭正璧、谭寻《明成化刊本说唱词话述考(续)》误作“亳”(《文献》1980年第4辑,第55页)。可参看杨绪容《亳州还是濠州?——兼议〈明成化说唱词话丛书〉的校注》,《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第38页。


  ?孙楷第:《包公案与包公案故事》,《沧州后集》,中华书局,1985年,第99页。


  ?朱一玄校点:《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66、171页。


  ?孙楷第《包公案与包公案故事》撰于何时,《沧州后集》收入时并未注明。孙氏《我的〈口述自传〉与〈业务自传〉》云:“我的小说史研究,除以上所举外,尚有《说话考》……及考论……包公案……等论文十馀篇,于1929年到1964年在国内各期刊发表。”(《学林漫录》第十六辑,中华书局,2007年,第25页)又据此书编辑黄克《孙楷第先生其人其事》云,此文可能是孙氏的处女作,可能是其在大学读书时所撰《包公案》小文的基础上扩展而成的(《学林漫录》第十六辑,第32页)。成化本说唱词话出土于1967年,孙氏撰文时当不及见。


  ?程毅中:《〈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与明代公案小说》,第88页。


  ?杨绪容:《〈百家公案〉研究》,第17、24-25页。


  ?杨绪容:《〈百家公案〉研究》,第3-12页。


  ?沈津:《古书残页——由〈京本忠义传〉说起》,《书城风弦录——沈津读书笔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0、41页。


  ?郑振铎:《记一九三三年间的古籍发现》,《郑振铎文集》第六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8年,第436页。


  ?张远芬:《谈胡适对〈金瓶梅〉的认识》,《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2期,第58页。


  ?周文业:《〈京本忠义传〉上海残页的数字化研究》,首都师范大学中国传统文化数字化研究中心《第十届中国古代小说、戏曲文献与数字化研讨会论文集》,2011年8月14日,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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