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买黄金首饰
退货条件
看仔细

01
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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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正在筹备婚礼的周女士来到某金店准备选购结婚用的三金。经过挑选,周女士购买了一套黄金首饰: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按照商场当天给的折扣算下来总共支付了元。买回家后,周女士发现购物凭证和金饰标签上只有售价和含金量,均未标明克重,而且手感很轻。3月28日,周女士来到店内咨询,销售人员解释道目前金店的金饰分为克价类和标价类两种。标价类金饰即俗称的一口价黄金饰品,一般不以重量为单位进行销售,只标明销售价格。
周女士买回去的首饰都是标价类,该类产品因为制作工艺先进,是不按克重计价的。周女士表示当时店内销售人员推荐的都是一口价产品,感觉自己稀里糊涂就买了这套首饰,本来同样的钱可以买到克重更大的首饰。
之后几天,周女士及她的家人与金店协商多次要求换货或退款均未果。因是婚嫁用品且金额较大,周女士致电南太湖新区消保委仁皇山分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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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南太湖新区消保委仁皇山分会接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到投诉人,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周女士方要求按照元的实际价款换成普通克价类的黄金或者全额退款,并提供了当时的购物凭证和质保单。
4月1日仁皇山分会工作人员前往店内与店长沟通,店长表示当时周女士并未看中普通克价类的款式所以才会推荐一口价的产品,质保单上明确写明了“标签价终身免费换新,仅计件类”的换货条件,并且周女士也在质保单上签字确认了。投诉人周女士不接受店家的说法,称自己签字的时候销售人员并未告知相关的换货条件,而且同样金额标价类的比克价类的黄金要轻许多,坚持要求换货或退款。
经过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调节和当面沟通,店长表示为了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形象考虑,愿意为周女士办理退货退款。4月2日,双方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金店将元全额退还给周女士。周女士对最终的调节结果表示满意,同时感谢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与付出,此次消费纠纷调解成功。
03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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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关情况。本案销售人员在推销时并未清晰的介绍产品类型和计价标准,这才导致周女士的权益遭受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写明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而像钻石、黄金、珠宝首饰等属于特殊商品,往往在成交签字时已在质保单上注明了“本人已确认”字样,故店家表示无法在质保承诺期限内无理由退货。
消费警示
04
..~ . . ~ ..消费者在接受类似服务时要注意这些事项:
1、仔细了解谨慎选择。很多一口价黄金的工艺首饰外观精美,但克数不高,其价格往往要高出足金许多倍。消费者在挑选时一定要慎重。
2、保单签字仔细审查。商品成交后,在商家的质保单上签字时,务必要仔细审查条款,充分了解商家的调换规则和售后承诺。
3、保留证据理性维权。消费时要注意留存、合同、收据、发票、交易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所需。和商家协商不成时,可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无法调解的,可选择向法院起诉。
|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
编辑 | 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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