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果买到假药或是“三无”保健品
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吗?
近日,大冶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销售“三无”保健品,犯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原告除了向被告返还购物款外,还按其购物款十倍赔偿被告。
原告常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专卖店一次性购买2200元的“黄金玛咖”“特效”保健品,后发现其购买的保健品并非李某所保证的某某生物制品公司的“特效药”“原装正品”,而是“三无”产品,常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常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向其返还2200元购物款,且要求按购物款十倍即元作为赔偿金。李某辩称其所购买2200元产品属实,但保健品只占四五百元,而其它产品价值一千多元,称保健品并非他本人所生产,他只是代销商,也是受害者。那么,常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食品批准文号并非国家规定的保健品批准文号,属于虚假文号,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也是虚假信息;同时,李某作为销售药品的专业人员,未尽到对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合格证等资质的审查义务,应认定属于经营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常某提出2200元价款包括了其他产品的抗辩理由,因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故常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用保健食品过程中,一定要到正规渠道,到医院、药房指定的销售场所购买。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如若被骗,记得保留相关证据。还要增强防骗意识,不轻信、不参加不法人员组织的所谓健康讲座、健康公益等活动,不轻信所谓保健品能“包治百病”“神奇疗效”的谎言和伎俩。
shicai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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