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对期货从业资格及操作规范予以了较高要求,禁止期货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或向客户做获利保证。那么司法实践中期货经纪业务中的“全权委托”如何认定?期货交易全权委托的后果如何承担?
法信 · 裁判规则
1.不能因无可查的交易指令就认定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全权委托——周鑫良与金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案例要旨:期货公司无证据证明客户向其下达的具体交易指令,但不等于没有指令,也不能以此认定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全权委托。客户在交易当日就在交易结账单上签字确认,表明结账单上的交易内容是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期货公司不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以全权委托方式进行期货交易。故认定案涉交易是全权委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3辑(总第15辑)
2.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之禁止性规定进行期货交易操作的,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损失——甲某诉乙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进行交易,是证券法和期货行业相关规定严格禁止的行为。因此,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进行理财的行为,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属无效,其与投资者所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归于无效。违规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返还其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收益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委托人自身存在过错的,亦应分担相应损失。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5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 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3.客户无证据证明其与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全权委托关系的,应自行承担交易损失——张晓和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客户无证据证明其与期货公司签订了全权代理合同和利润分成协议,且对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完全知晓并理解,则不能认定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全权委托关系,客户应自行承担期货交易的损失。
案号:(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5-08-27
4.期货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与客户签订全权委托协议的,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王慧英与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明知期货公司不准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及作获利保证的禁止性规定,仍私下与客户签订全权委托协议,约定获利保证、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且双方实际进行了分红。该行为已超出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正常的工作范围,不应认定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委托协议双方均有恶意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对交易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司法观点
1.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产生损失的责任承担首先需要指出的是, 目前期货法律范畴内涉及的“全权委托”,是具有特定涵义的一个概念。所谓全权委托,是指投资者下达的交易指令不具体指明委托的内容,而是概括性地要求期货公司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交易,即投资者授权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自己决定交易指令内容。由此可见,投资者授权除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人代自己决定交易指令内容的情形不属于“全权委托”,属于一般意义的委托的法律范畴,不在本规则论述之列。
全权委托主要表现为:一是投资者给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委托具有概括性。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达成的委托协议不要求就每次的具体期货交易再下达交易指令,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代理其从事期货交易;二是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理具体期货交易无需客户的具体意思表示。根据投资者的授权,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根据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就具体的期货交易独立下达指令,代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对由于全权委托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我国期货法规和规章禁止全权委托的行为是全面的,即禁止投资者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也禁止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如果出现了全权委托的情况,对双方达成全权委托的无效民事行为,双方都有过错。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全权委托产生的损失,期货公司和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再次,由于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专业的期货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明知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全权委托,仍然接受,应负主要责任,投资者应该知道有关禁止全权委托的规定,却不谨慎委托,因其疏忽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情况中,有的期货经纪机构和投资者为规避国家的这些禁止性规定,而采用一些变通方法,如要求投资者刻制印章,交给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经纪人使用;或者要求投资者事先在空白指令单上签字,经纪人下单时随时使用等等。这些行为仍属于变相的全权委托,仍在被禁止之列,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规则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亏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条例还禁止全权委托,期货公司违反此项规定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外,还应承担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考虑到全权委托作为合同约定的内容,投资者也有一定过错,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考虑到今后期货市场创新过程中,将来代客理财发展起来,很可能会推出期货投资基金,全权委托当是必然趋势。届时,全权委托应是合法合理之事,期货公司也将不必承担责任。【注:《民法通则》已失效,可参考《民法典》第157条。】(摘自杨心忠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规则详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08~609页。)
2.期货委托合同中全权委托的认定要点认定全权委托需要具备这样几点事实:(1)最典型的是双方签订全权委托合同,确定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2)口头认定是全权委托关系,以相互信任为前提,不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以此掩人耳目;(3)经过一段时间交易以后,发现期货公司根本不需要接受指令就可以进行交易,对于交易结果,客户均予以认可,这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全权委托交易形式;(4)对于客户模棱两可的交易指令,期货公司总能够心领神会,完成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对此,客户也是予以认可的,同样成就全权委托的事实;(5)也有的客户对于期货公司越权行为不予追究,常常予以认可,也构成事实上的全权委托。(摘自刘德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精选(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5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与客户就委托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未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以互联网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交易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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