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5月31日,郑商所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
开展“保险+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
(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业务运行;
(三)符合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条件;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与“保险+期货”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确保“保险+期货”业务涉及的投保、理赔等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参与“保险+期货”业务的服务对象应当直接从事与业务品种相关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交易所可通过费用支付或其他形式对“保险+期货”项目进行支持。
交易所在工作通知中明确“保险+期货”项目的具体支持方式和支付标准,费用支付标准原则上根据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确定,即保险保费成本。具体以保单或立项通知中明确的交易所支持比例或实际金额为准,执行中上述成本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作通知中规定的比例上限或金额上限,且按照两者孰低原则支付。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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