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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管理再强化!增加对外开放衔接条款,强化存管银行责任,将做三方面修定

2018-07-03 09:03

  财联社(上海,记者 吴丹)讯,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7月17日,证监会就修订《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包括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此外,还一并修改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条款。


  此次对《办法》的修订是为适应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及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的管理。


  相关分析人士表示,加强对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的管理是行业的大趋势。目前,期货行业的注册金普遍不高,在2019年,证监会才将注册资本要求由3000万到1亿元,且期货客户交易杠杆属性较强,“他们的保证金如果不实行全面严格监管的话就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比如,期货公司由于客户爆仓或穿仓导致的风险传递”。


  这位分析人士表示,保证金被放入其他理财账户后果不堪设想。部分小期货公司很多客户,存在单纯的投机行为交易,持仓品质较为单一,交易行为极其趋同,但期货公司的市场仓位可以较为容易查看分析。当某家期货公司如果都是单一多或者空,市场极端波动下,期货公司就容易产生较大的风险事件。而保证金就是保护投资者、保护期货公司,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工具。


  原《办法》三方面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


  证监会表示,《办法》自2004年7月发布实施以来,在防范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办法》也出现了一些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与现行法规规章不相适应。在《办法》发布两年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建立,“五位一体”期货监管体系确立并不断完善。随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规规定、业务现状和监管实际不相一致,需要加以协调。


  二是与强化存管银行职责不相适应。近年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有被有权机关不规范冻结的情况,成为困扰公司业务正常运行的一大难题。2019年,银保监会联合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9号),对存管银行的保证金账户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在《办法》中予以固化,以进一步强化存管银行责任。


  三是与期货市场开放不相适应。近年来,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步伐逐步加快,原油、铁矿石、PTA、20号胶等特定品种不断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但境外交易者等境外参与主体尚未在规则中明确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需要加以补充完善。


  强化保证金管控


  证监会此次对《办法》的修改包括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和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三个方面。


  一是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如删去期货公司资金划转均需向存管银行提供划款凭证、说明等材料,增加各方向监控中心数据报送的义务;明确一个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存管银行开设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等要求,改为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备等。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就保证金账户冻结事宜,明确存管银行应当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并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三是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将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适用对客户的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


  此外,一并修改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条款。


  三大修订指导原则


  证监会此次对《办法》的修订本着确保制度协调性和一致性、清晰明确和力求简洁、问题导向和确保可操作性三大指导原则。


  确保制度协调性和一致性。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期货市场现行法规规章中,涉及期货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清晰明确、力求简洁。清晰界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在保证金封闭运行过程中的监管、监控、监督及自律管理职责;


  问题导向,确保可操作性。对已不适用条款进行修改,同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相应增加新的条款,确保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证监会表示,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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