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音频技术来自:讯飞有声
11月3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议”。券商中国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下一步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全面推开。
根据安排,将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前置程序,增加依托“中国投资者网”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供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纠纷服务具有公益性。记者还了解到,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
在后续约束方面,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本次推进会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会场,并在全国32个高级人民法院设分会场。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重大改革任务
实践中,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调解组织实力参差不齐、与法院沟通协调成本高,法院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不高、司法确认难度大,对多元化解机制支持保障有待提高、市场经营主体参与调解意愿较弱等。
针对这些问题,2015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从制度层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顶层设计。
2016年6月,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意见》,对人民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制度建设、完善程序安排、强化工作保障等提出具体要求。
2016年5月,最高院、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上海等全国36个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
据了解,自2016年启动试点的两年多来,通过多元化纠纷调解方式共直接受理或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9116件,办结率91.33%,调解成功率81.28%,给付金额14.97亿元。同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覆盖资本市场各业务领域、各省市的多层次、多元化调解网络,目前证券期货试点组织55家,38家调解机构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会上指出,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优化投资者维权机制,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周强要求,要树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理念,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让更多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最高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发文
券商中国记者在现场获悉,今日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通知》在保持《试点通知》原有框架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全面实施后的有关要求、试点中总结的创新机制和做法、继续探索推进远程调解和司法确认等便利投资者的举措等。
一是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范围。从8家试点调解组织扩大至中国证监会会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二是增加了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前置程序,提升调解在快速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等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有望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以免去在诉讼过程中就此继续举证的程序。此外,未来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三是增加依托“中国投资者网”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调解组织研究制定在线纠纷解决规则,法院系统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等规定。
四是增加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配合人民法院、调解机构查明事实,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的要求。目前,共有5家调解组织实现了网上接收调解申请,16家调解组织已具备视频、电话等形式开展远程调解的条件。例如,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和纠纷调解中心全面升级调解室,设立专门调解网站,建立书面建议和定期案例公布制度;黑龙江证监局指导辖区调解中心使用视频方式开展远程调解,成功调解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江苏证监局指导行业协会在江苏资本市场网公示调解员名单、调解规则并开设调解在线申请专区;安徽证监局正在试点对接智慧法院与中国投资者网,实现法院网上转办委托调解案件、网上确认案件。
五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调解组织监管指导的具体分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局成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人民法院落实好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调解组织工作;各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相关调解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运作,指导并支持各调解组织在本辖区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意见》,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为了推进调解结果落地,《意见》明确:
1、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3、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周强强调,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具体工作。要切实发挥多元化解机制作用,把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司法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多元化解机制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促进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动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要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了解和信任,引导当事人在自愿选择基础上主动运用行业调解平台,实现纠纷的及时、高效化解。
刘士余提出四点具体要求
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士余在出席会议讲话时表示,做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提高法律素养、强化服务意识。
刘士余要求:
1、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党委和党委书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亲自到一线调解,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调解工作者要切实提高法律素养。在调解中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要主动向法官和律师请教。对于法院开庭审理相关证据纠纷案件的,要积极联系旁听,积累相应的经验。
3、要注重引导广大投资者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化解在调解范围内。
4、要坚持调解公益服务定位,发挥好就近调解、及时调节的优势,建立健全灵活高效亲民便民的纠纷化解机制,务求调解工作接地气、求实效。
试点十大案例出炉
推进会上,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阎庆民公布了试点期间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阎庆民表示,这些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覆盖了期债发行、股权纠纷、虚假陈述、交易纠纷、系统故障纠纷、理财违约等,同时纠纷化解具有创新性,如小额速调机制等。同时,这些案例的调节方式具有创新性,解决过程和依据体现了专业性。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在这些案例中,创下了多个“首例”。如“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引发涉众纠纷案件”是我国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首次尝试,不仅化解了经营机构和发行主体与众多投资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也促进了公司的平稳退市,维护了资本市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纠纷案例”通过调解方式化解长达4年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为今后同类纠纷处理探索了一条可资借鉴的新路径。2018年5月,在总结本案经验基础上,调解中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合作成立境内资本市场首家“并购争议解决中心”。
“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交易纠纷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第一起商事案件。法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三方合力化解纠纷事半功倍。
“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交易系统故障纠纷案例”的成功调解为后续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借鉴。在责任分配上,由于投资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证据保存上确实存在困难,可考虑向投资者做适当倾斜。在赔偿形式上,因多数系统故障类案件涉及金额不大,考虑到机构财务制度等限制,机构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可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公证提存化解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纠纷案例”是资本市场纠纷调节中首次使用资金提存公证手段促成调解的案例。
“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纠纷案例”为纠纷解决和投资者快速获得赔偿提供了新路径,提高了调解效率。目前该机制已经在18个省(市)成功试点推广,实践中已有多起成功案例。
“基金资管产品债券交易连环违约纠纷案例”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间债券交易纠纷第一案,通过行业内部封闭化处置,采用多元手段化解行业纠纷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快速有效降低了会员间的矛盾冲突,防范个例风险演变成局部风险甚至行业性风险。
据统计,入选案例中,参与调解纠纷的单位最多的数量高达8家,也体现了案件法律关系之复杂、法律认定难度之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表示,试点工作中形成的错位发展的改革思路、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统筹规划、务实柔性的改革策略等经验值得肯定和推广。目前已具备将试点转为全面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百万用户都在看
券商中国是证券市场权威媒体《证券时报》旗下新媒体,券商中国对该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ID:quanshangcn
Tips:在券商中国微信号页面输入证券代码、简称即可查看个股行情及最新公告;输入基金代码、简称即可查看基金净值。
有一种美好习惯,叫做阅后点赞
上一篇:国债期货套期保值实证:OLS和GARCH优化风险管理
下一篇:没有了!
声明本站分享的文章旨在促进信息交流,不以盈利为目的,本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