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域外法查明、内地法院依据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香港公司选择内地法院管辖并适用内地法律解决纠纷、“澳车北上”保险责任承担、网络域名权属等热点与前沿问题,涵盖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多种类型。
李某、GX公司诉梁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跨境网络操盘履行方式下合同纠纷准据法的确定
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李某与梁某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李某将自有资金1700万元汇入其担任唯一董事的GX公司香港证券账户,并将账户交予梁某管理。合同明确授权梁某通过网上交易或热键方式操作账户资金,用于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梁某承诺保障账户本金安全并按约定标准支付收益补偿。合同履行期间,账户出现亏损,梁某拒绝补足本金及支付收益。李某与GX公司遂提起诉讼,主张适用香港法律处理本案合同纠纷;梁某则抗辩应适用内地法律,认定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合同效力及履行问题,需根据与合同履行地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确定准据法。案涉合同通过香港证券账户进行资金操作,股票交易行为发生于香港市场,主要财产交换在香港完成,故香港为合同履行地,应适用香港法律。经查明,案涉合同符合香港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要素,且未违反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4条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梁某管理期间导致账户亏损,应依约承担补足本金及支付收益补偿的责任。一审判决支持李某与GX公司诉请。梁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法律适用正确、事实认定清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内地法院依据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香港法律为合同准据法,精准界定跨境委托理财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尊重跨境交易的特殊性,又有效维护大湾区投资理财市场秩序,为同类跨境金融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了示范性指引。
shicai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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