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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07-03 09:03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6日证监许可【2018】203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的特定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绪言


  《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通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07


  法定代表人:朱坚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7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谢超


  联系电话:4008105599


  股权结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柯先生:董事长,博士。1992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中国证监会稽查二局、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部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坚先生:董事,硕士。1993年7月至1996年7月先后任职于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浙江远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996年7月至2002年6月任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2002年6月至2004年11月任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年11月至2008年7月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管理工作,自2008年7月起任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8年8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易升先生:董事,博士。2010年参加工作,任职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担任企业运营分析部部长。


  陈松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78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马里兰大学、台湾政治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历任马里兰大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兼系主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王艳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1998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历任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主任律师。


  朱国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1983年参加工作,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兼任上海金鹏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执行监事,执行监事由职工代表崔楠担任。


  崔楠先生,执行监事,经济学学士。2005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部、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叶柯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朱坚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程海霞女士: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于2002年6月至2007年9月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任期货监管部主任科员;2007年10月至2017年11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总监、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金融产品及创新业务部高级副总裁。2018年8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明德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至2000年任职于北京中怡康经济咨询公司,担任研究员。2000年至2002年任职于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研究员。2002年至2011年任职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所副所长、所长。2011年至2015年任职于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所所长。2015年至2017年任职于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投研总监。2017年4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10日起任职)。


  陈琨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至2006年任平安集团渠道发展事业部团队主管;2006年至2018年历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区域总监、机构业务总监、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职务。2018年5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周昱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与产品负责人。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14日起任职)。


  蔡峰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年至2016年任职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2016年至2018年任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二部。2018年7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曹进前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08年至2010年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师。2010年至2015年任职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年金投资部投资助理。2015年至2017年任职于泓德基金交易部,担任中央交易员、债券交易主管。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起任职)、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起任职)、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5日起任职)。


  尹粒宇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9年至2012年任职于成都银行新都支行。2012年至2013年任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外币及衍生品交易员。2013年至2017年任成都银行资金部本币市场交易员。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起任职)、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5日起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王明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成员:


  朱坚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曹进前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尹粒宇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刘斐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08年至2009年,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9年至2012年,任职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12年至2013年,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3年至2015年,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5年至2017年,任职于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瑞盈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16日起任职)、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起任职)、南华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起任职)。(下转D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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