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了一则关于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普华永道中天”)及赵育鹏、孟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决定,北京证监局对普华永道中天执行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IPO期间及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普华永道中天在执业中存在两大问题,即实质性程序方面与底稿记录归档方面。
其中,在实质性程序方面,普华永道中天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细节测试及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个别客户回函、验收报告异常等情况;二是个别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被审计对象参与项目的证据,未充分关注有关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性;三是针对项目验收文件简单且模板化、个别客户经营异常、存在大额预付款项、审计证据不一致等情形,未保持合理关注,未恰当评价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舞弊风险;四是未充分关注第三方回款的商业合理性,未恰当执行审计程序了解第三方背景及代付能力等。
此外,普华永道中天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大额资金出借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在底稿记录归档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审计底稿记录、归档不规范,体现在会计分录测试以及所有者权益、营业成本和存货等底稿中。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普华永道中天及赵育鹏、孟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北京证监局强调,普华永道中天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王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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