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年出的事故
现在被索赔10万?
一年多以前
外卖员韩师傅骑着电动自行车
跟一个骑自行车的人相撞
当时被定为次责
他反映
最近对方突然起诉他和保险公司
说要索赔三十万
但实际上
当时自己被定为次责另有隐情
他想还原真相
韩师傅:2023年8月13号中午,我送外卖的时候,从那边那个小区出来,从这条路准备过绿灯的时候,他从这边闯红灯过来了。
韩师傅介绍
事发地点在杭州西湖区转塘街道的
一个十字路口
当时他沿着江涵路骑行
一个人骑着自行车从文景路过来后
又掉转头沿着江涵路的非机动车道
逆向骑行
韩师傅:看到他,我在半路我刹到了一半,因为他已经靠我这边逆行了,我准备从那边骑行,结果他又拐到那边让我撞到了。
记者:就在这个位置吗?
韩师傅:对,就在这个位置。
韩师傅当时拍了照片
骑自行车的男子倒在地上
头盔也跌落了
自行车的轮子被撞歪了
当时韩师傅的电动自行车车头
朝着非机动车道的行进方向
韩师傅:快50岁吧,应该。
记者:然后呢?
韩师傅:当时满脸是血,然后我看他伤得这么严重,120赶紧打,又打交警电话。交警过来,因为我是正常的情况下,我没有责任的,因为他是逆行的,交警也没让我去医院交过一分钱,120的急救费什么,一分钱也没让我付过。
韩师傅当时还拍了视频
显示交警到了现场勘察
韩师傅:第二天他的家属,还有交警联系我去那里搞事故认定的时候,因为当时他们家属说,他在医院等着做手术,让我给他出医药费。交警说,你是外卖员,你是有保险的,你看他也是个工人,你有保险的话,用保险的钱赔他一点钱就行了,你认个次责。
交警的事故认定单写明
当事双方在江涵路河北建工门口
因甲车未靠右侧行驶
乙方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
造成两车受损
乙方眼镜受损
事故导致双方受伤
当事人甲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乙负次要责任
这里的乙方就是韩师傅
代替甲方王师傅签字的是他的家人
韩师傅:快两年了,去年快过年的时候,法院跟我联系说,他起诉我了。说他认定的伤残程度达到七级,损失金额100万,我次责要承担三分责任,30万,保险公司出20万,我还要出10万。现在就是交警,如果当时那个视频让我拍到的,我有那个视频,他不会在起诉的时候把我带上。
记者:那2023年的视频还在吗?
韩师傅:就是啊,我也不知道。
韩师傅说
接到法院通知后他很气愤
就打电话给那位骑自行车的王师傅
还录了音
韩师傅提供的录音:
对方:我现在已经和你说明这些话了,我肯定不会要你那个钱,你知道吧,不会让你出钱了,肯定让你保险公司出。
韩师傅:那行行行,到时候,不是,我就怕你到时候,到时候这个监控,我没提供,我就怕我不提供这个,因为这个监控在交警那里,我要申请法院去调,知道吧?你现在跟我说这样,你要这样搞的话,我就不调监控,如果真的要……不是那情况,你知道吧。到时候你要再改变主意,就按这个判决结果来,那我肯定改变不了事情。
对方:这个我都能理解,刚才我跟你都沟通过了。
韩师傅:不是,你现在跟我沟通,你口说无凭,我就说这个东西怎么搞个协议出来。
对方:还要签什么协议吗?
韩师傅:不是,我怕到时候,你又突然说要追查我,我没有这个视频监控,主要是法官看不到,知道吧,要申请调令才能看到。
对方:那你什么意思呢,就是我要和你签个协议,不追究你的责任是吧?
韩师傅:对,要么你现在让律师,把那起诉状给改了,就追究保险公司就行了,你干嘛追究我,直接把我忽略了不行吗?
对方:我当时不知道情况,知道吧?
录音的大概内容是
对方说不会要韩师傅赔钱
但韩师傅不放心
录音中并没有提到闯红灯、逆行之类的
韩师傅说
那位王师傅现在不接他电话了
他还是有点慌
根据韩师傅提供的手机号码
记者联系上了对方
记者:你好,是王某某吗?
“王某某”:你是谁?
记者:我是1818黄金眼的记者。
“王某某”:什么?
记者:我是1818黄金眼的记者。
“王某某”:怎么啦?
记者:我们现在在西湖交警转塘中队这里,就是2023年你不是跟一个骑电瓶车的外卖小哥撞了吗?
“王某某”:不是我。
记者:不是你吗?
“王某某”:不是我,打错了吧。
记者:你当时不是骑自行车吗?
“王某某”:不是我。
记者:那电话留的是你的。
“王某某”:不是我撞的。
记者:你是王某某的什么人?
“王某某”:不是,你是干嘛的?
记者:我是记者。
“王某某”:那你想了解什么?
记者:就是了解一下当时这个事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王某某”:当时不是撞在一起了吗?
记者:那这个外卖员说,当时你们这边的人闯红灯?
“王某某”:我不知道,我当时没在场。
记者:那那个当事人跟你什么关系?
“王某某”:等一下,我这边忙,有点忙,待会再给你打回去吧。
记者:声音到底是不是他?
韩师傅:是的。
记者:就是他本人吗?
韩师傅:对。
2
如今面临索赔
仍有几个疑问
外卖员韩师傅说
因为自己有保险
当时出于好心
在交警的劝说下认了次责
但没想到主责方现在会向法院起诉
索赔三十万
那韩师傅能证实自己的说法吗
那张交警的事故认定单上
签字的是一位郭警官
韩师傅:您也是事故民警,是吧?你觉得这个情况到底他应不应该起诉我,让我出钱,像他逆行,我撞到他,然后我好心说保险公司能赔点钱。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这不是好心不好心的问题,这个事故责任是归事故责任,你说具体起不起诉的问题,这个看双方的情况,能协商嘛协商,协商不好……
韩师傅:你当时也说了对方是伤势轻微的,我也不知道,不了解情况。你就想着保险公司,给他几万块钱就行了,那你也不了解情况,你说他伤势轻微,我也不知道。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后面伤势严重了吗?
韩师傅:对啊。
事故认定单上写明
“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可韩师傅说
法院给他发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说
事故导致王师傅颈髓损伤、鼻骨骨折
眶骨骨折、颧骨骨折等
经治疗
目前遗留截瘫
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评定为七级伤残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法院有没有去过?
韩师傅:我没去,等着开庭,现在调解都已经上了。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他要去法院,那肯定只有法院调解。到我们这边调解,我们可以调解的,如果他不到我们这边调解,那么他要直接去法院起诉,要等法院去判了。
韩师傅:我那个视频,为什么不能让我拍摄?你电脑上那个视频。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视频,我们调取要有严格的流程,不是说你想拍摄就拍摄,你可以。
韩师傅:问题就是那个视频。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你要调,你可以填上申请表格,可以调的。
韩师傅:我哪知道我有这么大责任。
记者:视频在吗?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视频我倒不清楚,你这几年前的事故了。
记者:2023年8月。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对啊,一年多了,快两年的事故了。
郭警官告诉记者
一般道路上的监控视频保留一个月左右
韩师傅希望郭警官给自己作证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我们交通事故是按照交通事故来认定的。
韩师傅当时拍摄的照片显示
事故地点是一个十字路口
他当时拍摄的视频也显示
交警在事故现场勘察
我们把视频定格
可以看到韩师傅的视频
还拍到了“江涵路”的路牌
那张交警的事故认定单写明
事故地点在“江涵路河北建工门口”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附近的。
韩师傅:为了定次责,随便写的。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什么叫随便写的?
韩师傅:因为我们都是好心,想着他满脸是血,120拉走了嘛,想着就赔了点钱就行了,我也想着我外卖车赶紧取出来。
现场确实有一个工地
大门上写着“河北建工”
但这个工地门口
离江涵路和文景路的交叉口
有上百米的距离
韩师傅认为
事故认定单这样写
可能是为了避免提到红绿灯和逆行
他庆幸的是
当时还好拍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和视频
韩师傅:本身就是我好心,刚才说得很明白,我很冤的这个事情,就是因为我有保险,我才有这个次责了。如果不是我有保险的话,一个骑自行车的,他逆行,我撞到他,我会认吗?让我赔钱。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你这个确保安全也要确保,天气这么好,视野这么好,怎么会没看到呢?
韩师傅:我看到他,关键是,他是逆向行驶,在我的右面骑行的,我正常在我的左边,准备超车准备走了。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有没有看到呢?
韩师傅:我看到了。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看到了怎么回事?
韩师傅:他又拐到我正前方,让我撞一下。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郭警官:哈哈。
韩师傅:你都感觉可笑是吧,你为什么那个视频不让我录呢?视频如果让我录下来,他都不会让我赔钱,只有保险公司给他点钱。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余指导员:小伙子,视频按照规定,是有要求的,但作为你来讲的话,当时来讲的话,当时你有异议,可以现场提出来的呀。
韩师傅:不是,我哪知道有这么多钱要赔,我要知道的,我肯定要求了。我想着都是好人,都想着对方有点伤情了,我有保险。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余指导员:那么你的保险公司现在怎么说?
韩师傅:二十万,只有二十万。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余指导员:他要赔多少钱呢?
韩师傅:三十万,七级伤残要一百万,次责三十万。
韩师傅说
目前对方起诉他和保险公司
索赔三十万
保险公司最多赔二十万
相当于要自己出十万
他再次提出
希望郭警官为自己作证
说明当时事故的情况
记者:那到底方不方便跟我说一句,就是那个骑自行车的人,到底有没有闯红灯、逆行?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余指导员:第一个,不是不是,贵姓啊?
记者:姓卢。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余指导员:卢先生,因为我在1818也经常看到你,我经常看到你在上电视。
记者:到底有没有闯红灯、逆行,自行车?
杭州西湖交警大队转塘中队 余指导员:第一个,卢先生,第一个我们这个情况我们还要了解,第二个,我们公安机关接受采访,要政治部门去看相关的情况,我们才能去接受采访。
之后交警部门文字回复记者
“2023年8月13日11时12分许
王某某驾驶自行车
在江涵路河北建工门口
因未靠道路右侧行驶
与韩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造成双方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王某某因驾驶自行车未靠右侧行驶
负事故主要责任
韩某某因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
负事故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判定表示认可
并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韩师傅表示
这份回复没有直接回答自己的疑问
他会继续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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