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广播电视台 天天鹰潭
有个重量级委员会
“拍了拍”你!
今后要这样一锤定音!
聘任仪式
6月30日,第二届鹰潭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聘任仪式在市经济大厦举行。副市长邓伟出席并为新任组成人员颁发聘书,新任鹰潭仲裁委员会主任杜德春作表态发言。
就扎实推进我市仲裁工作,邓伟指出,要充分认识开展仲裁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大力破除制约我市仲裁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延伸服务触角,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准确把握仲裁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始终紧扣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谋划改革工作,集中力量攻关,寻求解决办法,努力打造工作品牌、创新特色和改革亮点;要密切与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升办案质量,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在各个服务环节上实行精细化管理,定期对仲裁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全面提高仲裁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稳妥推进仲裁机构改革后续工作。
第二届鹰潭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杜德春(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
副主任
余 伟 (兼秘书长、鹰潭驻上海办事处原调研员)
姚耀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委 员
李爱珺(市工商联原党组书记、江西铜行业协会秘书长)
周永生(市律师协会会长、华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童 晖(广东省江西商会副会长、广东鹰潭商会会长)
王小帅(鹰潭市浙江商会会长)
暂缺4名仲裁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另按程序届中调整。
快收藏!
有经济纠纷?
找鹰潭仲裁委员会!
鹰潭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鹰潭市人民政府组建,经江西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商事经济纠纷仲裁机构,职责是依法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自成立以来,累计受理各类案件达400余件,标的额80亿余元,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了简便、快捷、经济原则,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仲裁你还应该知道···
Q1
仲裁是什么?
仲裁亦称“公断”,由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等争议作出裁决,第三者可以是仲裁人,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从仲裁法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Q2
仲裁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仲裁的受案范围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类型广泛,涉及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工程、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商标、广告、计算机信息技术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本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纠纷;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Q3
仲裁和法院有何关系?
仲裁和法院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两种途径,可以二者选其一。仲裁是一条低成本的私权救济途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即生效,且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Q4
仲裁具备哪些特点和优势?
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渠道之一,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专家断案、公平公正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级别和地域的限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和权威人士居中断案,依法仲裁,维护公平,体现公正。
二是尊重意愿、保守秘密
仲裁以意思自治为基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权处置,有利于保障隐私,依法维护个人名誉和商业信誉。
三是快速简便、成本低廉
仲裁程序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可为当事人节省时间、财力和精力。
四是平等和谐、服务性强
开庭前,“仲裁员”由当事人自己选;审理时,“仲裁员”和风细雨断是非;裁决后,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露笑颜——这是仲裁场景的真实写照。
Q5
申请仲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Q6
怎样订立仲裁协议?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鹰潭仲裁委员会推荐示范仲裁条款:“因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鹰潭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Q7
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Q8
仲裁裁决怎样作出?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Q9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鹰潭商会大厦22楼(鹰潭市鹰西大道)
0701-6690519
(记者 | 王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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