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观临!请认准金融期货唯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期货新闻 > 期货资讯浅谈合伙企业两种所得的征税方式>

浅谈合伙企业两种所得的征税方式

2018-07-03 09:03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针对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所得,按所得项目属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合伙企业自身经营活动获得的所得,另一类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企业获得的所得。所得项目属性不同,征税方式不同。


  一、合伙企业自身进行的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经营所得,按5%-35%税率计算缴纳)


  二、合伙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企业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


shicai0515
买黄金在线预约/微信报价
+ 复制

上一篇:黄金,多头持仓激增!投机交易陷拥挤?

下一篇:没有了!

声明本站分享的文章旨在促进信息交流,不以盈利为目的,本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400-123-1234

联系热线

关注我们

扫描二维码,关注返佣网官方微信,了解更多资讯动态。
新浪微博添加关注
在线咨询 分析顾问微信客服
扫一扫添加微信
广告合作Top
x

在线预约

x
长按图片 添加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