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证监会方面表示,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可向证监会提出申请,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不超过51%,三年后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从具体内容来看,首先,《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其次,《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应当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再次,《办法》规范了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另外,《办法》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
《办法》出台之后,证监会相应配套更新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正式启动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相关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自此,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在《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框架下,向证监会提交申请。
根据《办法》,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除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前3年该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是否具备上述境外股东条件的说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当向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董监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从业资格证明文件、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的说明文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等。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办法》制定过程中,证监会立足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全局,反复论证《办法》草案,充分吸收各方意见。为推动《办法》平稳落地,证监会有关部门专门召开了外资机构座谈会,并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认真梳理研究了境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作了修改完善。
期货公司对外商投资开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2005年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证监会发布《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允许符合条件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或收购期货经纪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49%。二是2014年为落实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10号),将开放范围扩大至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外资股比仍为不超过49%。三是2017年中美两国元首北京会晤后,我方对外承诺期货业外资股比放宽至51%,三年后不限制投资比例,证监会及相关部委为落实承诺陆续出台了配套政策。
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期货业扩大开放政策正式落地,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体现。
第一,进一步宣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心。期货公司是立足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风险管理的专业化金融机构,有着独特的功能定位,其开放政策一直受到境外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办法》落地实施对外释放了我国坚定金融业改革开放的信号。
第二,期货业扩大开放能够与期货市场的开放形成协同效应,促进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境外机构持有期货公司的股比提高后,能够更加便利地将境外客户引入我国期货市场,参与原油、铁矿石等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升相应品种的定价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同时,随着更多期货品种对外开放,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也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不断提高经营水平。
第三,为期货业引入境外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系统,提升行业综合实力。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有望引入境外股东先进的经营理念、风控技术、产品体系、信息系统等,促进行业机构改善服务,提升期货业整体管理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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