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x村x村民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实施方案
为扎实开展好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确保延包试点符合政策要求,符合群众意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延包小组选举
经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延包工作小组,负责调查摸底和矛盾排查、处置等工作,
二、摸底调查
(一)确权颁证总体情况
1、确权颁证户数:xx户
2、确权颁证家庭成员数量:xx人
3、确权颁证总面积:xx亩
4、确权颁证田块数量:xx块
5、确权颁证人均耕地面积:xx亩
6、未确权颁证机动地、新增耕地、开荒地等情况:
(二)二轮到期延包总体情况
1、二轮到期后延包户数:xx户
2、二轮到期延包家庭成员数量:xx人
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情况:确认xx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中新增xx人,退出xx人;
4、二轮到期延包总面积:xx亩
5、二轮到期延包田块数量:xx块
6、人均耕地面积:xx亩
7、二轮到期延包机动地、新增耕地、开荒地等情况:
8、农户整户消亡、全家进城落户、整户无地等特殊群体情况:xx户整户消亡,涉及家庭人口数xx人。如:xxx、xxx、xx等,原承包地面积xx亩;整户无地xx户,涉及家庭人口数xx人;进城落户数xx户,原承包面积xx亩,家庭人口数xx人。
9、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征用情况:涉及户数xx户,面积xx亩,家庭人口xx人。其中,土地全部征用的户数xx户,涉及家庭人口xx人,面积xx亩。

三、解决办法
(一)二轮到期延包人口确认办法
以xx年xx月xx日为基准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延包,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特殊群体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
1、符合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享有土地承包资格: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出生人口;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人员及其婚前子女、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暂未迁入的,需提供原籍地乡、村出具的无承包地且未登记为共有人的证明,或者放弃原籍地承包地的证明;
(3)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现役士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参与二轮承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婚出后,因离婚户口迁回,需提供原婚入地村(社区)出具的无承包地且未登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证明,或者放弃原籍婚入地承包地的证明;
(6)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又离婚,户口仍在本村的;原户口在本村且参与二轮承包,户口迁出后未放弃承包地,本人提出参加土地二轮延包申请的;
(7)因结婚户口已迁出,但在婚入地无承包地且未登记为共有人的,要求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二轮延包的人员,需提供新的婚入地乡、镇(街道)、村出具的无承包地且未登记为共有人的证明;
(8)其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讨论通过的。
2、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再确认为本组二轮到期延包人口。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取得与本组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的;
(3)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部队军官序列的人员;
(4)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本组二轮延包承包权利的人员;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确认为二轮到期延包人口的。
(二)分户、合户、户主变更办法
合户、分户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仅限于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之间。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且在当事人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户、分户书面协议,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主变更,主要是原户主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方便网签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

(三)“小调整”办法
“小调整”的前提是“大稳定”,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且当事人同意,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小范围适当调整。
(四)消亡户界定和整户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延包办法。
“五保户”等家庭成员全部消亡的,认定为消亡户,承包地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户内人员消亡和其他成员全部转变为公职人员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视为消亡户不参与延包,承包地是否收回由本村民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无地少地农户保障措施
1、机动地、依法开垦土地、集体依法收回以及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等,优先保障二轮承包期间放弃承包地等无地少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2、对xx缺少少地农户、村集体在统一流转的承包地租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3、对于意愿就地就近务工的无地少地农户,提供公益性岗位。
4、二轮延包后户内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失地农民保险。
四、延包方式
1、延包时间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确定为:2025年x月x日起至2055年x月x日止;
2、本次延包土地为农村二轮承包土地;
3、本村民小组延包合同网签由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行使职权,加盖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发包方法人代表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4、本次延包工作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实行“总体顺延”,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部队军官序列的人员,不能进行二轮延包登记,提倡继续由户内其他成员享有;
5、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承包户内初始登记的承包人口及其衍生人口全部死亡确认为整户消亡户,整户消亡户承包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6、维护进城落户的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限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举家外迁户,户口在村但常年外居户,引导其资源有偿托管、流转或转让承包地;
7、对新生儿,经全体家庭成员商议后,增加至共有人;
8、承包方依法分户或合户的需要提供土地共有人签字的无纠纷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承包合同后给予延包;
9、依法征收的承包地不纳入延包范围,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未发包给农户的土地不作为农户承包地;
10、对外嫁女、新婚入、入赘男需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娘家、婆家一方作为共有人,杜绝“两头空、两头占”现象,提倡在现居住地(生活地)村级确权,保持人地一致;
11、通过土地复垦新增的耕地,依法发包给农户,确权后给予延包;
1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需要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变更承包合同后给予延包。土地承包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承包合同;
13、对于在二轮承包期间实施退耕还林的农户的农户承包地,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地类调查结果,分别按林地或耕地确权延包。确认为林地的,相应核减该农户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14、对于农户在承包地上建房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地类调查结果,分别按照建设用地和承包地管理。已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的,核减承包地面积;未办理用途变更手续的,按原承包地延包;
15、二轮土地已经承包到户,但存在承包权属争议的土地,由镇、村负责协调解决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庭仲裁并生效后,由镇、村报区农业农村局补充确权,协商达成一致或裁定确定后再延包。

五、延包安排
1、对于本次调查相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期无变化的xx户,在确权的基础上,由原承包户直接延包;
2、对于更改户主、分户、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xx户,在户主本人确认无误、村民小组会议商讨同意并经公示后再行延包;
3、对于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xx户,经双方签订协议进行合户,在新户主本人确认无误、村民小组会议商讨同意、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再行延包;
4、对于个别农户间承包地“小调整”xx户,经双方同意,在户主本人确认无误、村民小组会议商讨、按程序公示后再行延包;
xx村xx组延包工作领导小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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