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7年后的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川省实施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五类承包地

  修订后的《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但下列五种情形发包方可以收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下列农村土地:

  一是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俗话说“死了死了一死百了”,自然人死亡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而丧失民事权利和不再承担民事义务,意味着承包方消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的乙方(承包方)就不存在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甲方)当然依法收回乙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四川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五类承包地

  二是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林地比较特殊,投入大,见效慢,有的树种要几十年才成材,因此林地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后依据民法典没有继承人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

  四川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五类承包地

  三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法,就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失去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发包方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农村土地。

  四川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五类承包地

  四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获得承包地的。按照既不“两头占”也不“两头空”原则,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体现公平原则。但要注意,户内家庭成员全部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成员身份但并未获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四川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五类承包地

  五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签订协议交回承包地的。国家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也是农户行使权利的具体体现。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有严格限制条件和约束,为防止基层权利滥用:第一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这是时间上的要求;第二是承包方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口头说的不算数,这是形式上的要求;第三是承包方户内家庭成员全部签字同意,缺一个都不行,这是实质性要求,这充分体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家庭由户内全部成员构成,需要每一个户内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