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着眼解决层级过多问题,精简内设机构。按照“统一指挥、扁平管理”思路,打破传统“局—大队—中队”三级机构设置模式,推行“局(大队)—中队”双层组织架构,局即大队,大队即局。统筹局和大队8个内设机构,设置综合协调指挥中心等作为指挥层级;将大队21个直属中队整合为3个职能中队和5个片区中队作为执行层级。改革后,内设机构大幅减少,指挥更为便捷,执法更为迅速,有力提升了执法效能。
二是着眼解决职责重叠问题,完善职能配置。围绕法制保障,设置法制中队负责法制建设和案件审核,解决了原局法规科和大队案件审理室职责交叉问题;围绕综合执法,突出5个片区中队“一职多能”,负责全域综合执法工作,解决了分领域执法职能脱节问题;围绕统一指挥,加强综合协调指挥中心职能,解决了原局办公室和大队指挥中心多头指挥问题。改革后,内设机构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清晰,有力破除了内部掣肘和推诿扯皮。
三是着眼解决身份多样问题,统筹使用编制。在严控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前提下,探索打通行政编制与参公编制使用壁垒,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将全部编制资源统筹使用。改革后,从事指挥协调与从事一线执法的编制比例为1:9,基本解决了编制使用不均衡难题,最大程度发挥了编制资源整体效益。
四是着眼解决管理弱化问题,强化党建引领。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特点,探索配备专职政工干部,局设政委,中队设指导员,推行“局长(大队长)--政委”“中队长--指导员”双主管制。局长(大队长)、中队长主抓执法业务工作,政委、指导员主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改革后,“双主管”共同发力,两手抓两手硬,保证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同步推进,队伍建设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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