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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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五十四条
1、各级政府还应当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提高设施的处理效率和运行稳定性,确保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对于监测数据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监测数据及设施运行情况的公布应当做到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篡改和隐瞒行为,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体系,定期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数据。对于设施的运行状况及监测数据的公布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
3、各级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二、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在实施中,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指导,引导企业和居民依法参与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推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全面提升,为南宁市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该条例还提出了鼓励使用可再生资源和推动雨水利用的政策措施,以提高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的可持续性。
2、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颁布,为进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城镇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强调了监测评估和信息公开的要求,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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