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什么时候实施 这四个问题值得关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gt;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让纳税人提前享受改革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过渡期政策,先行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的税率表。

1.综合所得税率表有哪些调整?

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维持不变。这样处理,一是7级税率可以较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二是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解决此前纳税人收入小幅增加适用税率急剧攀升的问题。

2.经营所得税率表有哪些调整?

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3. 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怎样适用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 并按照新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员工工资,其中:

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陈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

王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友情提示: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4.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怎样计税?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表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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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0号),明确多项减税降负工作,要求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以及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

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陆进表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不拖不延地落实好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个税改革惠及每一名纳税人

上述《通知》要求,扎实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

《通知》明确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安排,切实做好2018年10月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的各项准备工作。

例如,税务部门将稳妥开展信息系统搭建,密切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迅速组织开展好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辅导,确保落实新税法的各项资源配置及时到位,各项配套措施有效落地,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同时,要紧扣纳税人诉求,回应纳税人关切,化解纳税人疑虑,扎扎实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确保改革红利及时惠及每一名纳税人,确保改革成果由纳税人所享,改革成效获纳税人点赞。

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上述《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坚持稳字当头,积极稳妥做好资料移交、系统对接等工作,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优化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缴费服务资源配置,从缴费人需求出发,统一服务标准,整合税费缴纳流程,简并缴费资料报送,降低缴费成本,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通知》强调,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已负责征收社保费的税务机关,务必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务必做到不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务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进行分析测算,抓紧研究提出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确保减税政策应享尽享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减税措施,特别是今年出台的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放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允许单价500万元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增强社会创造力营造良好环境。

根据相关政策,今年5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改革,将原适用17%税率的制造业等、11%税率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此外,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8月份,仅增值税降低税率和留抵退税两项政策已合计减税1745亿元。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进一步深入细致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提醒和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加强政策效应跟踪分析,及时查找和改进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不为经济运行增添任何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