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干涉你的生产经营“指挥权”

  任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都属于侵权。例如,强迫你种植特定作物、购买指定农资或按指定渠道销售农产品,都是不被允许的。

二、 违法收回你的承包地

  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是严重侵权行为。常见情形包括: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用承包地抵顶欠款、收回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或以搞招标承包等名义收回土地。

三、 随意调整你的承包地

  在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硬性规定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或者借颁发权证之机重新承包土地,都属于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四、 二轮承包政策不落地

  第一轮承包到期后,不执行延包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不发放经营权证书,以及超额预留机动地等,都是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的体现。

五、 随意变更或撕毁承包合同

  利用职权,因负责人变动、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合并等原因,就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六、 强迫你流转土地经营权

  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或村级组织出面租地再转租,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你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强迫流转。

七、 阻碍你合法流转土地

  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不合理的限制,阻碍土地依法流转,同样构成侵权。

八、 侵占你的土地收益

  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你的土地流转收益,或者截留、挪用应属于你的征地补偿费用,都是侵占土地收益的违法行为。

九、 违法发包农村土地

  未经法定民主程序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外单位或个人,长期用机动地对外发包,侵吞发包收入,泄露标底秘密等,均属违法发包。

十、 侵害妇女土地权益

  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歧视性政策,或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等的承包地,是明确禁止的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十一、 相关部门“不作为”

  基层法院、仲裁机关、乡镇政府、农业部门不受理相关纠纷诉讼、仲裁、调解和信访,村级组织不执行生效裁决,都属于不作为的侵权。

十二、 地方政策“踩红线”

  地方制定的政策若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上位法规定,侵害农民土地权益,其本身即为侵权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