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山东威海荣成市西初家村村支书冯玉宽一段帮村民卖谷物小米的视频,被小米公司法务“关联雷氏营销”“丑化小米高管形象”为由投诉下架。

  村支书卖小米被指“模仿雷氏营销”,“模仿营销”是否构成“搭车侵权”?

  村支书卖小米被指“模仿雷氏营销”,“模仿营销”是否构成“搭车侵权”?

  (图源:网络)

  “希望小米打开格局,给我们一条活路。”当事人在回应中表示,他卖的是地里长的小米,和手机、汽车毫不相干。“如果连‘小米’这两个字都不让用,想知道我们还能做点什么”。

  12月12日,其在个人账号道歉:近期为推广农产品,发布了涉小米公司,引发争议的视频,对小米公司产生了影响,占用浪费了社会资源。今后我一定会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在此向大家表示诚挚的歉意。

  村支书卖小米被指“模仿雷氏营销”,“模仿营销”是否构成“搭车侵权”?

  据网友分享的相关视频及信息,该村干部为推广本村种植的小米农作物,拍摄多条短视频进行宣传,视频中刻意模仿小米公司高管在介绍产品时的形象风格、经典表述、标志性句式、语气语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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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网友分享的当事人卖谷物小米的视频)

  针对此事,12月12日下午,@小米公司发言人发布微博称,此前,小米公司对该账号部分内容的投诉,针对的是其恶意模仿、捏造污蔑,对小米公司及公司高管名誉的侵害行为,并非针对“小米”二字或“小米”农产品的正常使用。将投诉行为曲解为“不让用‘小米’二字”,是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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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源:“小米公司发言人”微博账号)

  同日,法治网记者就此事致电荣成市滕家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已联系村书记冯某宽本人了解情况,具体情况正在调查核实。

  12月11日晚,冯玉宽账号客服表示:“小米目前可以继续卖,视频要暂停一下,我正在处理。”截至发稿,其账号已清空视频和橱窗。

  该事件曝光后,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小米”作为农作物名称已使用数千年,是通用名称,类比“苹果公司不会禁止卖水果苹果”,认为小米维权逻辑荒谬,涉嫌垄断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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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网友则强调,小米法务的投诉核心是“刻意模仿小米高管形象、营销风格”,而非禁止售卖农作物小米,村支书故意偷换概念、博同情带节奏。

  村支书卖小米被指“模仿雷氏营销”,“模仿营销”是否构成“搭车侵权”?

  另有部分网友呼吁客观看待事件,指出核心矛盾是“模仿营销是否构成搭车侵权”,而非“能否使用小米名称”,建议查看完整视频再下判断,避免被单方面言论带偏。

  村支书卖小米被指“模仿雷氏营销”,“模仿营销”是否构成“搭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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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如何判断“模仿营销”是否构成“搭便车”式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若短视频中存在模仿企业高管表述逻辑、语气语调等行为,同时推广自身农产品,这种行为是否会涉及侵害企业名誉权、高管肖像权或姓名权?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长青律师指出,判断“模仿营销”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核心标准是“是否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法院会结合商品关联度、受众认知、行为场景等因素综合认定。

  “单纯模仿企业高管的表述逻辑和语气语调这一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违法,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制或边界,如果通过贬损性模仿、误导性关联导致企业商誉受损,则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没有使用高管肖像、姓名,通常不会构成侵权。”李长青说。

  “企业维护商标显著性是法定权利,但针对助农等特定主体的维权可以更具‘温度’。”《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李大伟律师建议,企业可建立分级维权机制,对非恶意的不当使用优先函告指导,更可通过授权联名、公益指导将维权转化为社会责任赋能,实现共赢。

  他认为,企业基层干部与“三农”从业者推广通用名称产品,要把握“正当描述性使用”边界。首先,表述需结合地名(如“荣成小米”),避免在字体、配色、Logo设计上模仿知名企业设计;其次,摒弃蹭热度心态,深耕地理标志产品与个人IP,以品质和原产地故事打造品牌,走合规长远发展之路。

  来源: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