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浙江省丽水市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事业单位管理由事前审批逐步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地激发社会事业活力。《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公益指数评价原则。评价要把握结果导向,民办事业单位只要在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按照批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应诉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干扰其日常管理。评价要把握审慎导向,对新的监管措施出台持审慎态度,尽可能利用各部门原有的监管措施、监管平台,不增加监管成本。评价要把握综合导向,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部门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联动,改变部门间各自为政、零打碎敲的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发挥综合监管效能。
二、明确公益指数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包括行业规范、服务水准和社会满意度三个方面,总分100分,三部分分别占55分、25分和20分。行业规范主要评价单位执行登记管理、价格管理、劳动保障、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参保等方面的情况,具体由登记管理、发改、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服务水准主要评价服务理念和行为、服务职能履行、内部管理结构、专业技术队伍、服务条件氛围、服务质量成效、改革创新发展等方面情况,由教育、卫生计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社会评价主要是指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专家、知名人士)、特别是服务对象对民办事业单位服务行为、效果的满意度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对于当年度行业等级升级、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给予适当加分。
三、明确公益指数评价程序。评价以自然年度(学校以学年)为一个评价期,程序包括自查自评、部门评价、评定等级、公告结果4个程序。
四、明确公益指数评价结果。公益指数分为A、B、C、不合格四个级别。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为A级,相当于优秀等次;70-85分为B级,相当于良好等次;60-69分为C级,相当于合格等次;60分以下列为不合格单位。其中,对于当年不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等2种情况,即使总分在85分以上,也不能评定为A级;出现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最低等级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等5种“一票否决”情形,即使总分在60分以上,也直接列为不合格单位。
五、明确公益指数评价结果运用。明确公益指数等级相对应的奖惩措施。评定为A级的民办事业单位,以激励为主,在报备员额使用、财政扶持和评先评优等各方面享有优先政策;评定为B级的,主要采取政策宣传、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等措施提升服务水平;评定为C级的,主要采取重点检查、提醒约谈等管理措施,同时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单位、连续两次被告诫以及情节严重屡次不改的,采取通报批评直至列为不合格单位的递进管理措施;评定为不合格的,主要采取进行重点监控、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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