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整个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防止机构编制恶性膨胀、有效控制人员不合理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一、 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推进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但从实际情况看,部门之间仍存在职责交叉重复、工作推诿扯皮的问题,有的部门权力缺乏制约,行政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越权、侵权及不负责任等现象时有发生。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靠制度约束、靠机制保障。通过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机构和职能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时宜问题及时作出反馈回应,并进行适应性调整,才能有效杜绝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现象,为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建设奠定基础。
第二,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整体效能的有效途径。效能是衡量管理结果的尺度,即组织行为达到目标的程度,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是衡量效能的四要素。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比较重视机构设置的优化、人员编制的精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忽略了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职能运行的有效监督,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严重制约了机构编制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关注机构编制管理的效能,加强对职能运行、管理效能的检查评估,可以及时发现职能、机构、编制配置上影响工作效能的问题和不足,并迅速反馈给决策环节,以便在下一个工作循环中进行修正和优化,以求取机构编制管理的最佳效能。
第三,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工作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决策、执行、监督是现代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三个关键环节。监督是确保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从决策到落实具有较强的连贯性和协调性,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巩固管理成果尤为重要。同时,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性、纪律性都非常强,“编制就是法规”、“机构编制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从这个角度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维护机构编制纪律、树立编制部门的权威,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二、准确把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决策审批情况及审批程序、统计情况等等。同时《暂行规定》列举出机构编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三个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从中更能准确理解监督检查的内容。根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主要作用于机构编制决策的执行过程,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执行的督查,职能运行情况的督查,机构、编制、人员结构执行情况的督查,行政审批的督查和运行绩效的评估等方面。当然,不同层级的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不尽相同,作为区一级,有些监督职能可以独立进行,有些需要与上级编办联合进行,还有些则主要是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
三是积极创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重点是对机构编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数额的控制和人员配备等情况的监督,是整个机构编制监督工作的基础。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事业单位登记年检。通过一年一度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人员结构、经费形式、资产状况及运转情况,及时发现事业单位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实行人员编制每年双审制度,即“季审制和年审制”。通过每季度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逐一进行对照审核和每年年底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对财政供养人员的联审制,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完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不合理增长。三是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即“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个人编制证”制度,财政依据两证核发工资和安排财政预算,实行“一人一编一证,人随编走,证随人动,无编不建证,无证不拨经费”。定期对各单位两证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实名制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四是机构编制统计。通过机构编制统计,有助于增强编制部门对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宏观把握能力,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与此同时,注重发挥专项检查的优势和功能,紧紧抓住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检查验收、清理整顿“吃空饷”人员等专项检查的有利时机,找准目标,有的放矢,集中精力解决一批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
二要单位自查与定期抽查相结合。要求各单位每年将其职责履行情况、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增减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机构编制部门。事业单位自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各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在此基础上,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家自查情况,以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解决。
三要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自觉将监督检查工作寓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全过程,做到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对部门提出的要求增设机构、调整职能、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等事项,事前搞好研究论证,形成有理有据的文字材料,供领导决策。机构编制部门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唱黑脸"、"当反面",切实为各级党委政府把好关、负好责。机构编制事项议决后,不是一推了之、撒手不管,而是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其机构运转情况、职能履行情况、人员编制配备情况、事业单位登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并逐步形成一种常态,为实现机构编制法制化、制度化管理奠定基础。
四要公开监督与自身监督相结合。机构编制部门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方式向本区域人民群众公开。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人民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注重机关事业单位自身监督约束机制建设,结合全市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自纠制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内部监督约束作用,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
四、着力构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保障机制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持久抓下去,就要建立健全一整套激励和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充实督查队伍,保证督促检查工作的经常化。开展督查工作,就是要求我们机构编制部门,把上级的重要决策部署,真正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落实到基层去,落实到群众中去。这就要求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出发,从督查队伍建设的特殊要求出发,把那些政治上可靠、工作上得力、作风上过硬的同志充实到督查岗位上,以便切实履行督查职责。机构编制督查是一项联动性工作,涉及面广,与财政、组织、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相关,要保证督查的整体功效,必须主动与这些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分工,开展协作,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关、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发挥相关部门的督查联动作用,切实保证机构编制督查的经常化,充分有效地发挥机构编制督查作用。
二要加强督查制度建设,健全督查工作机制,保证机构编制督查工作制度化。一是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一把手要认真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和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二是建立机构编制考核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及本级各机关事业单位一把手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任期责任监查。对有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领导干部,不得异地任职和提拔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责任。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之中。当前,要以各级各部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实行严格的考核责任制。三是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内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员工资和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监督制度。这是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的重要形式,也是机构编制督查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做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构编制是财政预算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才能列入财政预算核发经费,才能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同时要进一步加快信息化、电子化进程,抓紧实现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强化相互间的约束监督。
三要加强对违规违纪事件的查处力度,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衡量督查工作做得好不好,不是看制定了多少条制度,采取了多少种形式,搞了多少次活动,主要看决策和部署是否真正得到了落实,违规违纪事件是否真正得到纠正。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进人的,对“吃空饷”人员隐瞒不报的,以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应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而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实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对有关部门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物资、项目等权力以及评比、达标等手段干预机构编制工作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充分体现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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