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整个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反弹的重要手段。该项工作的成效,是衡量和检验一个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和编办整体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出台以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在基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对此,我谈谈自已的看法。
一、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近几年,中央、省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各级编办也加大了管理力度,各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认识越来越高,但还是有一些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无视单位“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很少有单位主动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的要求;有些部门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重复、工作推诿扯皮的问题,有些部门的权力缺乏制约,行政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
(二)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长期以来,在机构编制管理问题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或只注重审批而忽视监管的问题。在平时管理工作中,只重视机构的撤并、分设,编制的精简、压缩,职能的增加、减少,而忽略了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和机构编制批复方案执行情况等的有效监督,致使机构编制部门的地位和权威性受到一定影响。
(三)监督检查阻力较大。虽然有“机构编制就是法律”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机构编制管理来自各方面的阻力随处可见,有的部门无视机构编制的法律法规,以达标评比,上项目、增加资金等形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宜,有的行政部门随意地从下属事业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混岗、超职数配备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行政效能不能最佳发挥。
(四)基层机构编制部门人员相对较少,经费不足。首先,基层编制部门人员一般为5—8人。由于人力不足,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较为困难,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要由其它人员兼任,这就直接影响着监督管理的职能的的履行。其次,由于编制部门没有收费项目,正常的办公经费尚且困难,监督检查经费更没有保障,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五)现行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规实际操作较为困难。一是现行的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没有实施细则,对违规对象适用较为困难。如吃空饷人员如何处理,时间长短是否应有区别,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从所属事业单位抽调人员造成混岗的,如何处理,是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果追究追责任应追究什么样的责任等,这些都没有定性定量的处理规定。二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规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处罚权限相对有限,对违犯机构编制法规的现象只有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建议处分等,没有直接处罚权,直接影响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三是在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相互制约协调机制方面,自上而下没有统一的方法与手段,没有统一的模式,各地管理方法方式不一,协调较为困难,各部门难以形成合力。
二、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保障机制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比较敏感的复杂问题。要持久抓下去,抓出一定效果,就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探索、实践、完善,逐步建立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各级编办的领导同志,必须始终坚持抓工作与抓队伍并举的方针,大力加强与推进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者队伍建设,完善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有条件时,上级编制部门可对下级编制部门给予资金、办公交通工具上的支持。由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坚持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创一流工作业绩的原则”,关心干部职工的学习,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高质量的履行监督检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建立领导责任追究机制。一是根据机构编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机构编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县直有关部门是机构构编制管理的主要成员,因此,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置机构、超配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对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此外,对违犯机构编制法规的行为和处罚办法予以细化,尽快出台违犯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二是建立机构编制监督管理的考核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并对本级各部门机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有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领导干部,不得异地任职和提拔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之中,并以各级各部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实行严格的考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内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员工资和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监督制度是实施机构编制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是财政预算的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才能列入财政预算核拔经费,才能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建议办理上述手续时,全省制定统一的合法凭证(如凭控编通知单,编制证,准调通知单,核拔经费通知单等),以督促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快信息化、电子化进程,抓紧实现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实行资源共享,强化部门间的约束监督。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机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作为党委、政府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适应新形势下新问题、新任务、新特点的需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思路,转变监管方法。首先,要彻底扭转只抓具体审批不抓管理的做法,避免和克服 “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的现象。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构,严格办事程序等,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优势。其三,全面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三、积极探索机构编制管理督查的措施途径
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不仅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约束机制,更需要有一套完善、规范、可行的监督检查办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一要借助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方面的杂志与信息,宣传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重要文件及上级有关精神。二要通过机构编制管理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和案件,帮助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及专兼职机构编制工作者增强机构编制法制意识,确立依法依纪依规管理机构编制的理念。三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简报等多种宣传工具,多层面、多角度、大力宣传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机构编制监督,支持机构编制事业。
(二)把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重点对机构编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数额的控制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整个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一要通过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全面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人员结构、经费形式、资产状况及运转情况,及时发现事业单位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二要通过机构编制和财政预算联审,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逐一进行对照审核,将财政供养人员的情况完全置于监督之下。三要通过机构编制年度、季度统计工作,加强机构编制部门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宏观把握能力,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与此同时,要注重发挥专项检查的优势和功能,紧紧抓住各种专项检查的有利时机,找准目标,有的放矢,集中精力解决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和动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客观上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三)要把单位自查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各单位每年要将其职责履行情况、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增减情况等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机构编制部门。事业单位自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各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在此基础上,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情况,进行抽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限期给予解决。
(四)要把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要把自觉监督检查工作寓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全过程,做到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对部门提出的增设机构、调整职能、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等事项,事前搞好认真的研究论证,形成有理有据的文字材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唱黑脸”、“当反面”,切实为各级党委、政府把好关、负好责。机构编制事项审批后,不是一推了之、撒手不管,而是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其机构运转情况、职能履行情况、人员编制配备情况、事业单位登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并逐步形成一种机制,为实现机构编制正规化、制度化管理奠定基础。
(五)要把公开监督与自身监督相结合。一是机构编制部门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等情况下,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程序、内容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群众公开。二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机构编制“12310”监督举报电话作用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人民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三是注重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监督约束机制建设,通过完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自纠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制度,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内部监督约束作用,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
(河南淮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刘供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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