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抓手。它有利于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有利于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层次和实效。200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温家宝总理签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联合出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性文件,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近日,郑州市编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处就如何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了一些调研。
一、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性
实践证明,各个时期制定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原则和方法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相适应的,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由于过去的编制工作具有被动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特点,加上管理力量的脆弱和法制的不健全,致使长期以来机构编制缺乏科学的定量分析、法律的约束和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编制往往陷入“膨胀——精简,再膨胀一—再精简”的恶性循环。现行编制管理模式已受到严峻挑战,一些与新形势不适应的因素也日益显露。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性”:
一是编制使用上的交叉性。现行编制主要有行政和事业两类。这种编制的划分,使国家机关除了有行政编制外,还有事业编制,个别单位混编现象还比较严重。
二是管理缺乏严肃性。近年来,机构编制管理正处于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机构编制还没有定性、定量的标准,执行起来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个别同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凭经验办事,使得管理较随意。
三是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缺乏科学性。现实中,“条管”与“块管”、部门与部门、上级与下级之间,在特定时期,往往存在各自的局部利益。当局部利益与矛盾发生冲突时,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一些机构编制事项,采取非正常程序,人为给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施加压力。
四是管理的监督处罚手段缺乏可操作性。“编制就是法规”,这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缺乏管理的法律规范,缺乏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监督处罚机制,很难真正把编制作为法规来执行。
二、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经过多年努力,近年来,机构编制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也不断得到提升,机构设置、编制配备日趋合理,人们的编制意识逐步加强。个别部门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违规超编进人的现象,所以加强监督检查十分的重要:
一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在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是一个决策、执行、反馈评估、再决策、再执行的反复循环过程。决策过程主要是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的机构编制事项审批的过程,执行过程主要由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实施过程,反馈评估是对决策执行结果的总结和评价。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反馈评估,都离不开监督检查工作,它们是一个有机整体。没有监督检查的决策、执行、反馈评估,机构编制管理会偏离正常的轨道,那么整个机构编制管理过程就会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机构臃肿、编制膨胀、人员无序增长,以致破坏整个行政管理体系。
二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编制就是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机构编制的法定地位,《条例》中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这个角度看,机构编制管理本身就是一种依法行政行为,客观上必然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为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提供了执法依据,是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效力的“尚方宝剑”,所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
三是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的必然举措。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特别在县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有限的工作只能停留在决策过程中的报批工作。真正在审批、执行过程中,无法发挥监管作用,机构编制管理失去了权威性、严肃性,在某些方面更多表现出软弱的一面,更谈不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如何上台阶、出实效。四是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机构编制管理的好坏,关系到能否顺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对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决定性作用。但是,管理离不开监督检查,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利于增强各单位的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使机构编制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类别和形式
现行机构编制管理中的监督检查体系,一般可以有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综合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监督、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和司法部门的监督等。
其主要形式有:
一是审核监督。即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后的一定时期内,对“三定”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如发现违规现象,则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是统计分析监督。统计是编制管理部门进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经常性的编制统计,可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动机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客观上起到威慑作用。根据统计结果,编制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有针对性的纠正违规行为。
三是综合部门监督。主要指审计、人事、财政、纪检监察等综合部门的监督。如:工资基金监督,这是带有经济性质的行政监督措施之一,通过工资统发中心,编制部门对于违规的单位进行有效控制,对超编人员不核发工资,以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接受群众监督。这类监督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化的特征,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表现形式,如:通过信访、举报、“12310”电话受理和有关部门的反映等形式,这样可以弥补监督机制的不足和疏漏,形成多方位、多层次齐抓共管的综合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