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内蒙古编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6年工作安排》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自治区以下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改革,出台了《自治区以下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实施意见》,为全区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一是领导重视,学习领会精神。内蒙古编办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司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学习《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的试点意见》等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研究政法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改革政策明确、背景清晰。
二是专题调研,全面摸清底数。组织人员赴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等四省开展司法体制改革专题调研,积极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认真梳理自治区本级、盟市以及旗县(市、区)三级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现状及其历史沿革,调查核实了全区法院、检察院在职人员基本情况,为推动改革提供依据。
三是征求意见,联合出台文件。在充分征求盟市和有关部门相关意见的基础上,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实施意见》,圆满完成了内蒙古法检两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自治区顶层设计工作。
四是明确要求,做好上划工作。对做好上划移交的组织实施、数据统计填报、机构编制档案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组织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和盟市开展人员编制管理移交工作。对各盟市上报的数据和资料进行了逐项核查,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为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统一管理打下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