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上班第一天,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宿豫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向宿豫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递送了《事业单位印章印迹备案书》,这是宿豫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完善事业单位公章备案机制以来,收到的第一份新版印章印迹备案书。
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而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公章备案并没有完全执行到位,给事业单位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近期,宿豫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设计了《事业单位印章印迹备案书》,不仅要求事业单位要进行公章印迹备案,对法定代表人印章和签名字迹等都进行了备案,使《条例》和《实施细则》得到了更好的贯彻执行。
从节后上班开始,宿豫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计划利用1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全区事业单位公章印迹、法定代表人印章印迹和签名字迹进行全面备案,确保全面覆盖,使全区事业单位监管工作更趋完善、更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