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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路线图”划定

佚名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10月27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改革的范围、内容等方面做出要求。

  明确改革范围。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整合执法队伍。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强化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执法职能,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设区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整合苏木乡镇各类站所力量资源,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加强执法力量。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按照统一规范管理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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