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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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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综合执法改革与机构改革统筹部署、同步推开。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各地区机构改革方案都对综合执法改革作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将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规范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管理,提升综合执法水平。

  一、以地方主体责任为抓手,在全区范围内推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从2016年开始,自治区选取4个盟市和10个旗县开展了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三年来,内蒙古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努力解决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改革实践,试点地区执法体制不断完善、执法效能不断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支持率显著提升,改革成效明显。本轮机构改革中,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纳入,在《总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相关要求,同时指导各地在机构改革方案中具体细化。

  二、以中央指导意见为纲领,积极推动组建5个领域综合执法队伍。中央制定的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后,自治区各相关厅局立即着手研究制定该区实施意见。按照中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本区制定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综合执法队伍设置意见。自治区本级原则上不设综合执法队伍,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逐步清理消化。按照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目前,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已经撤销,其他4个领域事业执法队伍正在对接职能职责划转等工作,按计划将逐步清理消化。盟市一级重点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实行“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将部门内多个机构的执法职能归并到一个机构行使。统一将文化市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队伍设在市级。旗县一级重点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综合设置6-8支执法队伍,将分散在不同部门、关联性较强的执法职能,集中到一支队伍行使。统一将农牧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队伍设在旗县。同时,考虑到市辖区社会管理的复杂性,对5个领域分不同情况进行了具体指导。乡镇一级重点推进跨领域综合执法。除中央明确实行派驻的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队伍外,整合乡镇一级的执法职能组建综合执法机构,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实现“一支队伍管全部”,在较小的乡镇探索跨区域、连片式综合执法。此外,还积极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

  三、以推动改革为契机,切实加强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管理。按照中央要求,在《总体意见》和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要求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在职能和人员转隶过程中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目前,自治区5个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正在拟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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