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规范管理,理顺权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山东潍坊昌邑市编办根据有关要求对全市设立的180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确定其中140个予以保留、40个予以撤销。
一是严格设置。凡可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或完成任务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的,由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编办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提出组成人员名单,报市编办公室审核。
二是严格管理。对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核拨经费,不确定机构规格,其日常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代替职能部门行使法定职责,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其议定事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三是严格履职。议事协调机构要按照职责权限恪尽职守,把工作重点放在议大事、抓协调上,不代替、不干扰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联系、沟通作用,及时汇总有关情况,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扎实做好日常工作。(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