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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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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潍坊市在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实事求是、于法有据”的原则,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理顺体制机制,推动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是整合执法职责,精简执法机构。在梳理该市交通局权力清单基础上,探索“一支队伍上路执法”。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市港航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市公路局承担的国省道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职责,统一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作为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行使道路运政、农村公路路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公路(除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等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国省道路产路权执法等行政执法职责由于其相对封闭性和固定性,暂不纳入职责整合范围,仍由市公路局承担。撤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稽查科、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市港航执法大队、市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等多支执法队伍,收回相应领导职数。

  二是减少执法层级,理顺市区执法体制。在市级,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指导监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承担高新区、保税区和峡山区交通运输执法职责整合范围内的综合执法工作。在市辖4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8个县(市),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市级,整合交通领域执法职责和机构,相应整合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通过理顺执法层级,除高新、保税、峡山三个市属开发区由市综合执法支队直管外,市级交通执法队伍不具体在市辖区和县(市)执法,实现了市辖区和各县(市)区域内只有一支交通执法队伍的格局,有效避免了交叉执法和越界执法现象。

  三是下沉执法力量,充实基层人员编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公路局承担的国省道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职责分别交由县市区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相应调整县市区公路局国省道治超执法管理体制,将原市垂管的治超站点下划县市区交通部门管理,共涉及下划1个市级治超站和9个县级治超站点,下沉执法人员,为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效履职提供了充足的人员和编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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