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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省以下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佚名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规范基层人民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优化检察职能配置,强化法律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近日,贵州省编办会同贵州省检察院出台了《省以下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须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协调。内设机构改革要与检察官员额制、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职能保障等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统筹研究,协调推进。二是坚持精简务实效能。明确界定内设机构职责权限,科学配置检察职能。内设机构设置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设可不设的机构一律不设,确保机构数量只减不增。三是坚持管理扁平化专业化。统筹内设机构与办案组织的关系,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合理划分职责,减少机构层级,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扁平化专业化管理。四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遵循管理规律相结合。内设机构设置重点向业务部门倾斜,人力资源重点向业务部门和办案一线配置。同步关注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综合管理类机构,确保行政管理职能不弱化。

  《意见》明确了市(州)、基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以及内设机构设置。明确市(州)人民检察院业务机构设置须精简综合设置,不超过8个;综合类管理机构不超过4个。明确了基层人民检察院业务机构设置一般控制在5个以内,对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等任务重、办理案件多、单位编制数较大的基层检察院,工作确有必要的,可多设置1至2个内设机构;综合类管理机构按不超过3个设置。

  《意见》要求全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均要结合实际开展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改革任务、方法步骤和时间表;市(州)人民检察院可结合实际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意见》还对严格方案审批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截至目前,贵州省89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已全部落实到位,全省基层人民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进一步规范,检察职能配置得到了进一步优化,执法公信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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