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以党政机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优化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责,重塑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助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到位,为新时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保障。
一、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结合2018年党政机构改革,盟市、旗县(市、区)均组建应急管理部门,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行署)工作部门。将原安全生产监管局的职责,相关部门的应急管理、消防管理、救灾、地质灾害防治、水旱灾害防治、草原防火、森林防火、震灾应急救援,以及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指挥(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并通过统筹调剂等方式,为应急管理部门增加相应内设机构和配备必要人员力量。
二、厘清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党政机构改革精神,指导各盟市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纳入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并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细化明确,厘清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整体重构了应急管理职能体系。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领域和其他各领域、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指导各盟市进一步梳理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厘清部门职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等部门,开展盟市履行防震减灾职能职责情况检查调研,指导基层进一步厘清应急管理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关系。发挥机构编制保障作用,充实加强各级林草部门的防火机构以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工作力量。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各项要求,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盟市、旗县(市、区)着力加强应急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为其更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供了坚强的机构编制保障。盟市、旗县两级均组建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盟市一级将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均整合至市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原内设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继续履行除行政执法外的其他职能。强化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积极优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营商环境,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着力强化经济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