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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四个坚持”推进市县生态环境体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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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贵州省毕节市采取“四个坚持”工作举措,统筹兼顾,精准发力,稳妥推进市县生态环境体制改革工作。

  一、坚持高位推动改革。强化工作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毕节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为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既各司其职又通力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二、坚持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力求科学规范,运行高效。注重调整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七星关、大方、黔西、金沙、织金、纳雍、赫章分局,承担县(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坚持优化职能配置。按照“一类事情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调整优化职能配置。将原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改革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原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原市农委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划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将原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及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主管部门名义,依法统一行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执法权。

  四、坚持厘清市县执法权限。合理划分市县两级执法职责权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和跨区域案件查处,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协助分局查处辖区内一般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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