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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市出台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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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来,湖南省长沙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全面开展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整治,针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和权责关系不顺、履职监督缺位等问题,9月1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长沙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从制度上建立健全了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和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该《办法》对议事协调机构日常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严格控制机构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市委或者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按程序发文公布。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核拨经费、不明确机构规格,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二是严格规范机构管理。《办法》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更名、撤销、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等日常管理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具有下列情形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撤销:擅自设立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工作职能消失或者没有实际工作需要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上级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市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三是严格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和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要及时与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沟通,或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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