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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把握新要求 坚持新标准 制定出台《雨花台区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佚名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为切实解决日常机构编制工作中请示报告主体责任不明确、程序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南京市雨花台区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实施办法》)为抓手,把握新要求,坚持新标准,制定出台《雨花台区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区暂行办法》),着力提升全区机构编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明确请示报告主体,拧紧机构编制工作责任链条。《区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明确请示报告机构编制主体为区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区委编办是实施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主体责任,理顺机构编制管理机制,切实把建立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和省《实施办法》,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措施。

  二是严格请示报告程序,推进机构编制工作规范精细。各部门党委(党组)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应落实“三个必须”工作要求,即必须充分论证请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必须经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和论证报告;必须经编办业务科室和分管领导先预审,编办室务会研究后再提交编委审议。涉及到全区层面的或超越区级权限时,经区委编委同意、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区委同意后,以区委编委名义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报告制度方面,逐一明确各部门党委(党组)向区委编委报告、区委编委向区委党委和上级编委报告的时间和方式,年度报告可以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统计、年报等相关工作在报送时间、内容上统筹安排,遇有重要事项及时或按规定时限报告。严格请示报告程序既保证各部门在请示报告工作时更加严谨规范,也推动机构编制工作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三是细化请示报告内容,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系统高效。按照“应请必请、应报尽报”的原则,依据机构编制条令条例和法规制度,梳理细化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内容,实现程序性规定和实际工作相一致。请示制度对各部门党委(党组)动议涉及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列出了8种情形及5种佐证材料,明确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必须一事一请;报告制度区分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区委编委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随时报告两类,分别以菜单形式列明应报尽报内容。为保证《区暂行办法》有效实施,区委编办下发了配套的贯彻落实措施,制定统一的机构编制请示报告模版,请示模版列举了4个方面9种常见的机构编制请示情形,逐一明确请示主体、内容、格式、佐证材料等;报告模版列举了部门机构编制报告9条重要事项,明确逐条报告,突出重点,对未涉及的事项要求“零报告”,切实增强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工作的系统性和操作性,提升工作效率。

  四是发挥请示报告效能,强化机构编制工作刚性约束。建立机构编制请示报告登记、查阅、利用等有关制度,加强对请示报告的研判分析和综合利用。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结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调研评估,每年按照10%的比例对区级部门开展随机核查,对有违反《区暂行办法》明确的9种情形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部门未完成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区委编办报经区委编委同意或授权,可以视情暂停受理相关部门机构编制申请,维护机构编制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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