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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三增一减”提升街道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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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是统筹推进基层治理的重要承载,在城市基层党的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矛盾化解等方面发挥枢纽作用。湖北省荆州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扎实推进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不断为街道赋能减负,切实提升街道治理能力和水平。

  增强街道管理权限。依法将点多面广、街道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下放到街道,重点赋予街道规划参与权、街道综合管理权和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赋予街道应急状态下的必要权能。各街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结合自身承接能力和管理服务需求,主动认领赋权事项,列入街道履职清单中,报市、区人民政府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增强街道统筹能力。对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纳入街道统一指挥协调,推动人员统一管理、资源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建立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延伸派驻机构工作机制,街道党工委行使对延伸派驻机构负责人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依法明确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建立街道行政执法目录,街道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完善街道党的“大工委”和社区“大党委”制度及联席会议运行机制,协调辖区单位整合资金、资源、项目等,加强对社区的工作支持和资源保障。

  增强街道组织保障。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统筹街道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各地街道机关内设机构设置4至6个,一般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挂党建办公室牌子)、社会事务办公室(挂民政办公室牌子)、平安建设办公室(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经济服务办公室,因地制宜设置社区工作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统一设置3个: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中心。从市本级调剂行政编制用于支持相关区的街道改革。

  减轻街道治理负担。科学规范属地管理事项,推动街道严格按清单履职,凡不属于街道履职清单范围内的事项,街道一律不作为责任主体。建立职能部门职责下沉准入实施办法,有新增事项确需街道承担的,区职能部门不得直接下派,须由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审核把关,防止简单向街道转嫁工作责任。明确社区职责定位,社区不作为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区(市)委和区(市)人民政府对街道实行一次性综合考核,区(市)职能部门未经区(市)委和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不得对街道进行考核。除党中央和省委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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