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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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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切实解决生态环境执法中存在的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突出问题,近日,青岛市对生态环境领域进行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通过有效整合职责和队伍、科学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强化协同配合机制等措施,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执法监管,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能力。

  一、整合力量,明确权责,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现象

  一是整合执法职责。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在原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基础上,整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海洋、园林和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统一交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行使。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务部门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执法权,通过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解决了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职责交叉、权责碎片化等突出问题,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执法”。二是重新明确职责。多方职责整合后,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进行了重新梳理,明确其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解决了权责脱节的问题,做到了权责一致。三是理顺管理体制。根据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要求,在市辖区执法队伍垂直管理基础上,上划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四个区(市)的执法队伍,实行市级以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全部市级垂直管理,减少了执法层级,避免出现“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二、调整机构,转变重心,避免出现“上下脱节”问题

  一是合理设置执法机构。改革前,由于各区(市)实际情况不一,执法机构、编制配置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没有形成全市一体的监管体系。改革中,在保持编制总量不变的基础上,以各区(市)执法监管任务总量为参考,对执法支队机构编制资源进行了科学划分,合理设置了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编制数量。每个区(市)均设置执法大队,延长监管触角,压实监管责任。二是执法力量重心前移。改革前,市级执法支队分为支队机关和执法大队两层。支队机关主要以业务指导、组织协调、考核稽查等为主,偏重于“指挥”。执法大队作为支队的下设机构,负责“执行”,承担具体执法工作,增加了内部管理层级,一定程度上造成支队整体“指挥”与“执行”的“上下脱节”。改革中,注重推动执法力量向“一线”前移,减少管理层级,增加执法前沿力量。一方面,转变支队机关职能,将原支队设置的稽查处室全部调整为执法处室,从稽查为主转向执法法律保障、组织协调、重点污染源监管等执法相关职能为主。另一方面,削减综合性机构,将各区执法大队由支队下设机构调整为内设机构,减少协调管理成本,提高工作运转效率。三是执法力量重心下移。按照“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下沉”的原则,改革后,11个执法大队编制总数占支队编制总量的90.2%,强化了一线执法力量。同时,核增了部分执法中队,提高了执法机构规格,为基层干部尽职履职提供职位平台。

  三、加强协作,提升合力,避免出现“封闭执法”弊端

  执法队伍市级垂管后,基层执法队伍与基层镇(街道)不再隶属于同一管理层级。为避免出现执法队伍与基层政府互不联通,面对基层反映不回应或回应不及时等问题,建立了“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各区(市)分局和所属的执法机构要认真落实“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要求,依职权做好相关工作。对镇(街道)的“呼叫”事项,要快速“响应”,及时与镇(街道)联动解决问题,严禁不“响应”、迟“响应”或“响应”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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