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要求,规范党政群机关“三定”规定的制定,进一步明晰和理顺部门间、层级间职责关系,解决“三定”规定制定和运行中存在的职责定位不准、格式不统一、表述不清晰等问题,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编委出台了《呼伦贝尔市党政群机关“三定”规定制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由总则、定职责、定机构、定人员编制、制定程序、监督和附则七部分组成。《规则》体现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定位和原则。对“三定”规定进行重新定义,明确机构编制部门在制定“三定”规定中应遵循的原则和监督管理责任。二是明确格式和标准。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和法规的规定,详尽地规定了确定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的文字表述方式和逻辑关系。三是明确制定运行程序。即“三定”规定由谁提出,谁审核、谁审批、谁印发的制定运行程序。《规则》首次明确了部门间职责出现交叉,通过部门间协调仍不能清晰划分职责权限时,裁判的程序和裁判的主体。
《规则》出台后,为市直各部门、旗(市区)在制定或修订“三定”规定时提供了政策依据,推进了呼伦贝尔市党政群机关“三定”规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了“三定”规定的严肃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