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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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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山东临沂市莒南县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意见包括四项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设立原则条件。明确规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县委、县政府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分别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联合设立。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县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或调整的审核工作。同时明确了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设立的四个条件和不得设立的四种情形,以及领导架构、成员组成和成员单位数量等。

  二是严格把关设立程序。承担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向县委或县政府写出书面请示,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分工受理,转县编办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县编办根据部门请示提出审核意见,确需设立的,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经县委或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发文公布。经审核不需要设立的,县编办书面告知理由。

  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议事协调机构的临时性、阶段性特点,对其人员调整,机构合并、撤销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详细列明了机构应当合并和撤销的十种情形。同时严格规范合并、撤销程序,对需要合并、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向县委或县政府提出书面意见,经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委或县政府审定。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发文公布。

  四是形成清理报告制度。意见要求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监管部门,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同时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每年年底应当向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当年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综合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情况后,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王行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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