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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市印发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

佚名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近日,山东临沂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计4章15条,分别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原则、设立调整程序、清理规范和监督评估等方面做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明确设立原则。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市委、市政府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分别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联合设立。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或调整的审核工作。严格控制议事协调的设立,明确了3个可以设立的条件和不得设立的4类情形等。

  严格管理程序。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程序,由承担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向市委或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分工受理,转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确需设立的,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经审核不需要设立的,书面明确说明理由。规范调整、合并与撤销程序,明确了应当合并的3类情形和应当撤销的7类情形等。

  加强监督评估。《意见》规定,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进行清理规范。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对需要提出纠正的3类情形作了具体阐述。同时,《意见》还对县区制定规范本地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意见提出了要求。(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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