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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出台《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

佚名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日前,浙江省丽水市出台《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就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出系统规定,推动机构编制审计工作迈向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轨道。

  一是强统筹,突出“三个重点”。明确审计部门在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将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纳入审计的重点内容。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点任务,将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作为机构编制审计的重点事项。审计部门制定年度审计工作方案时,应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年度机构编制审计重点对象,重点对象的机构编制审计由机构编制部门选派专人进入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

  二是强协同,建立“三大机制”。围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审前会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三个维度,明确机构编制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互相沟通有关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职数配备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应及时通报机构编制部门;建立问题整改督查机制,对相关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情况联合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的,机构编制部门暂停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审批。

  三是强保障,明确“三项要求”。要求机构编制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强化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组织保障,严肃工作纪律。明确机构编制部门分管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为协作配合工作牵头负责人,加强对协作配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明确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处室和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具体联系和协调相关业务工作;明确机构编制审计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纪律要求,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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