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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委编办“五个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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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湛江市委编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综合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着力在职责整合、权限厘清、执法规范、重心下移、机制健全等方面下功夫,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了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一、整合执法职责,推动“一个机构”抓执法。按照《湛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精神,结合部门修订“三定”工作,全面梳理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市场监管五大领域执法职责,将分散在多部门或部门内部的相关执法职责全面整合,坚持一类事项原则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在市场监管领域,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反垄断、商标、专利、电力、粮食流通、教育、盐业、商务等领域执法职责,实行一个机构执法。在生态环境领域,整合环境保护、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不同部门相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执法职责,设立综合执法支队,实行市级统一执法。在文化市场领域,整合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等领域执法职责,设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统筹履行市辖区执法和县(市)执法监督工作。在交通运输领域,整合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设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农业领域,整合农业农村部门内部的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家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职责,设立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统一由市级实行执法监督。

  二、厘清执法权限,保留“一个层级”抓执法。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科学划分执法层级职责和管理标准,并在同一领域只保留一个层级抓执法,有效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扯皮执法的现象。改革后,市直26个承担执法职责的部门中,14个部门实现部门内1支执法队伍,12个部门实现部门内一个执法机构执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市辖区分局不设执法队伍,市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统一由市级负责;县(市)分局和开发区分局在属地设执法队伍,由市级统筹指挥。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中心城区未单设交通运输部门,改由市级统一负责执法;已单设交通运输部门的地区,其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工作改由属地负责,市级负责执法监督。农业领域,由各地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部门统一执法,市级负责执法监督。文化市场领域,整合文化和旅游两支执法队伍,由市级统一负责市辖区执法;县(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属地执法,市级负责执法监督。市场监管领域,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属地执法,市级负责执法监督。

  三、规范机构设置,落实“一个标准”抓执法。根据广东省委编办《关于市县执法队伍设置形式等事项的通知》精神,在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实行“局队合一”,组建一支机构设置规范、编制管理规范、职务序列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规范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局的名义对外进行执法。如在机构设置方面,市级执法部门统一设置执法监督机构,名称规范为市XX局执法监督科;由市一级承担市辖区执法职责的另设市级执法机构,名称规范为市XX局执法科,执法人员编制多、任务重的部门,从严从紧,按片区设置若干执法科(执法支队);县级执法机构名称规范为县(市、区)XX局执法股,并根据执法领域、执法片区、执法力量配备等,设置若干执法股(大队)。在履职标准方面,建制上划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到市生态环境局,人财物交由市局统一管理,作为市生态环境局垂直执法的派出机构,由市级统一规范其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范围、操作程序等。

  四、推动重心下移,压实“一线人员”抓执法。为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积极推进执法队伍下沉,市级直接锁定各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编制数,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 ,将涉及直接到市场、进企业 ,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行政执法的职责、人员编制,原则上同步下划基层。比如将市场监管、城市综合管理、自然资源等市辖区各分局相应成建制划到各区,作为区一级政府工作部门,一并下划编制用于充实基层工作力量,进一步增强基层执法力量。同时,在机构改革后,加强对行政执法事项的源头治理,全面清理、优化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大自然资源管理、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委托下放百余项含金量较高事权,最大限度实现“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事项有人办”切实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减少多头交叉、重复执法扰民现象。

  五、健全协同机制,推行“一套制度”管执法。在新修订的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联络、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等职责纳入,强化不同层级、不同区域行政执法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和协同执法机制,完善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同时,明确综合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切实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如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情况通报和案情会商,优化协同高效做好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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