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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市直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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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提高部门行政效能,近日,成都市出台市直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办法,重点从工作原则、适用范围、操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以制度规范职责分工协调工作,及时化解部门履职过程中相互之间的职责分工争议,推动部门全面、正确、科学、高效履职。

  一是明确协商协调原则和适用范围。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工作遵循符合改革方向、服从工作全局,权责统一、科学高效,上下基本对应、协商协调相结合等原则,由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职责分工的协调,并对职责分工的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同时,办法还规定,市委部门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市委部门与市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商和协调适用该办法。

  二是规范协商协调程序和操作规则。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由主办部门召集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协商工作形成纪要并报机构编制部门,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发文明确或者备案。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协调。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受理的,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

  三是强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机构编制部门将按照管理权限,对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在部门协商过程中出现的协办部门不全,改变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有关文件已经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未按职责分工协商协调意见履行职责等情况,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限期纠正意见。必要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意见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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